區域性瓦斯治理齊抓共管責任制及責任追究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3-10 20:47
來源:www.ychlsm.com
區域性瓦斯治理齊抓共管責任制及責任追究管理規定
為全面推進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實現公司“不掘突出危險掘進工作面、不采突出危險采煤工作面”目標,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齊抓共管責任制
第一條 行政正職職責
(一)各單位行政正職是本單位礦井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建立健全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職能機構和管理制度,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負責制訂本單位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并將其納入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認真組織、督促實施,嚴格考核。
(三)定期組織召開區域性瓦斯治理專題會議,平衡解決區域性瓦斯治理所需人力、物力、技術和資金,確保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按計劃、設計施工,并在隊伍、資金和時間上給予充分保證。
第二條 總工程師職責
(一)總工程師對本單位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負直接責任,負責編制、審批和組織實施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計劃和措施。
(二)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區域性瓦斯治理設計、方案論證和審查工作,把好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審查審批關。
(三)組織編制“一通三防”安全費用計劃時,優先安排區域性瓦斯治理費用,并嚴格考核。
(四)負責研究分析本單位井田范圍內保護層賦存狀況、地質構造、水文地質特征及其規律,編審有關地質測量技術資料,為合理布置、開采保護層提供技術依據。
(五)組織考察和評價被保護層保護范圍和效果。
(六)掌握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協調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三條 主管生產(采煤)副職職責
(一)負責分管戰線貫徹落實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規定,對本戰線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二)按照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計劃和措施組織實施,平衡、協調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及設備,組織保護層工作面開采設備選型論證。
(三)負責保護層采煤工作面投入生產前的驗收,確保生產系統完善、裝備設施齊全、瓦斯治理工程符合設計要求。
(四)組織保護層開采工作面正規循環作業,保證推進度、采高等符合要求,確保工作面回采起到保護層開采效果。
(五)掌握本戰線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協調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條 主管開掘副職職責
(一)負責分管戰線貫徹落實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規定,對本戰線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二)負責組織制訂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月計劃。根據公司下達的區域性瓦斯治理開拓、準備及回采等工程年度計劃,負責制定區域性瓦斯治理的開拓、準備及回采等工程的月計劃并予以優先安排。
(三)組織實施區域性瓦斯治理開掘規劃、計劃和措施,保證區域性瓦斯治理開掘工作面及工程按計劃開工,安全施工,如期完成。
(四)負責組織區域性瓦斯治理開掘工程投入生產前的驗收,確保“一通三防”系統完善、裝備設施齊全、作業規程貫徹落實到位。
(五)掌握本戰線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協調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五條 主管機電副職職責
(一)負責分管戰線貫徹落實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規定,對本戰線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二)為區域性瓦斯治理提供礦井供電、提升、運輸保障。
(三)負責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機電設備管理。
第六條 主管安全副職職責
(一)對區域性瓦斯治理管理制度、規劃、設計及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負監督檢查責任。
(二)參加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設計和作業計劃的審查。
(三)對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嚴格按質量標準化考核,對區域性瓦斯治理各項工程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定期復審和現場落實情況認真督促檢查。
(四)對違反區域性瓦斯治理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條 公司生產處、開拓處、總辦室、通風處、機電處、地測處對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負業務保安責任,安全監察處對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
(一)生產處
1.負責采煤戰線貫徹落實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規定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2.參加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工作。
3.參加保護層開采采煤工作面的設計審查及投產前的工程驗收工作。
4.負責保護層開采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落實情況督促檢查。
5.負責組織對保護層開采所需設備的選型工作。
6.負責審查各原煤生產單位年度保護層開采計劃。
(二)開拓處
1.負責開拓戰線貫徹落實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規定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2.參加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工作。
3.負責審核各礦采掘接替規(計)劃、瓦斯治理工程規(計)劃,制定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開拓、準備及回采等工程規劃,并將其列入開拓工程年度計劃,對礦井進行考核。
4.參加水平、采區設計審查時,優先滿足保護層開采工程需要。
5.參加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設計審查和投入生產前的驗收工作。
6.負責區域性瓦斯治理開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落實情況督促檢查。
(三)總辦室
1.貫徹落實上級部門和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技術文件和規定,指導和監督檢查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的開展。
2.參與編制和審查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組織煤與瓦斯突出采煤工作面和保護層工作面設計審查,參加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投產前的驗收。
(四)通風處
1.負責牽頭組織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的相關工作,對原煤生產單位貫徹落實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規定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2.負責編制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審查原煤生產單位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
3.組織編制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費用計劃時,優先安排保護層開采和高低位抽放巷等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費用,并嚴格考核。
4.負責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和突出危險性區域劃分工作。
5.參加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設計審查,組織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投入生產前的驗收。
6.負責督促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應用效果考察,及時總結經驗,在全公司推廣應用。
7.負責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一通三防方面現場落實情況督促檢查。
(五)機電處
1.負責機電運輸戰線貫徹落實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規定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2.制定設備計劃時優先考慮保護層開采設備,并指導保護層開采有關機電運輸設備的設計、選型、論證,督促設備及時到位。
3.加強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設備管理,為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提供機電運輸保障。
(六)地質測量處
1.負責地質測量部門貫徹落實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規定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2.負責指導礦井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地質資料的系統整理工作,審批礦井保護層補充勘探設計。
3.負責公司保護層開采動態和保護層開采儲量管理工作。
4.負責指導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地質預測預報工作。
5.負責組織審查區域性瓦斯治理有關水害威脅評價報告及重大水害防治工程設計,并監督重大水害防治工程的實施。
(七)安全監察處職責
1.對區域性瓦斯治理管理制度、規劃、設計及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負監督檢查責任。
2.參加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工程設計審查。
3.負責對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按質量標準化標準考核。
4.監督檢查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落實情況。
5.對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現場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責任追究
第八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做到“應抽盡抽、應保盡保”,不按規定落實的取消礦井及礦級領導班子成員年終所有評先資格。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罰款50~100萬元,給予行政正職行政警告以上處分、給予總工程師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分別對其罰款1~3萬元,并扣減礦級領導應兌年薪的10%。
(一)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區域開采前沒有按要求開采保護層。
(二)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突出區域開采前沒有按要求施工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罰款30萬元~50萬元,給予行政正職行政警告以上處分、給予總工程師或相關行政副職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分別對其罰款1~2萬元。
(一)突出區域沒有進行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設計。
(二)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未按設計施工。
(三)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未列入年度和月生產經營計劃考核。
(四)沒有完成打鉆、抽放計劃,瓦斯抽采不達標。
(五)準備采區未構成通風系統前,開掘其他巷道者。
(六)采煤工作面未構成安全生產系統進行回采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罰款10~30萬元,對行政正職罰款1~3萬元,給予總工程師或相關行政副職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分別對其罰款1~2萬元。
(一)符合突出危險性鑒定條件的煤層,沒有按計劃完成突出危險性鑒定和突出危險性區域劃分工作。
(二)未及時組織審查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設計或未及時組織審批瓦斯治理工程措施而影響瓦斯治理工程進度的。
(三)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未通過擅自開工。
(四)保護層和被保護層工作面投產前,未經公司驗收或驗收未獲通過即進行生產。
(五)保護層工作面由于管理因素隨意跳留煤柱,影響其保護范圍和效果。
(六)未按期完成保護層補充勘探設計,無法掌握保護層煤層賦存及地質構造情況,影響保護層正常開采。
(七)在規定時間內未探明0.6m及以上煤層賦存情況的。
(八)煤層瓦斯抽采工程未做到與采掘工程同步設計、超前施工、超前抽采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罰款5~10萬元,對行政正職罰款1~3萬元,給予總工程師或相關行政副職行政警告以上處分,分別對其罰款1~2萬元。
(一)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與瓦斯抽采工程沒有同步設計。
(二)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供電、提升運輸不完善,影響工程正常施工。
(三)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排水系統不完善或排水系統能力不夠。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罰款3~5萬元,對單位行政正職罰款0.5~1萬元,對總工程師或相關行政副職罰款3000~5000元。
(一)未按規定完善專回進行采掘活動的。
(二)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行分區通風。
(三)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出現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的。
(四)礦井風阻偏高未按規定時間整改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罰款3~5萬元,對行政正職罰款0.5~1萬元,對總工程師或相關行政副職罰款1~2萬元。
(一)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設計未按要求及時上報公司審批的。
(二)進行近距離保護層開采時,沒有按規定前探煤層間距、煤層厚度、地質構造。
(三)采煤工作面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報審的。
(四)沒有認真考察和評價被保護層保護范圍和效果。
(五)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未按質量標準化管理和驗收。
(六)未按要求及時測定瓦斯基礎參數和地應力參數,并填繪的瓦斯地質圖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行政負責人罰款0.5~1萬元,對單位相關行政副職罰款3000~5000元。
(一)新設計的采面采長與當前瓦斯治理技術能力不匹配,采面出現瓦斯抽放鉆孔“空白帶”的。
(二)突出煤層及沖擊地壓危險區進行跳采的。
第十六條 以前公司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為全面推進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實現公司“不掘突出危險掘進工作面、不采突出危險采煤工作面”目標,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齊抓共管責任制
第一條 行政正職職責
(一)各單位行政正職是本單位礦井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建立健全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職能機構和管理制度,并對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二)負責制訂本單位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并將其納入安全生產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認真組織、督促實施,嚴格考核。
(三)定期組織召開區域性瓦斯治理專題會議,平衡解決區域性瓦斯治理所需人力、物力、技術和資金,確保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按計劃、設計施工,并在隊伍、資金和時間上給予充分保證。
第二條 總工程師職責
(一)總工程師對本單位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負直接責任,負責編制、審批和組織實施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計劃和措施。
(二)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區域性瓦斯治理設計、方案論證和審查工作,把好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審查審批關。
(三)組織編制“一通三防”安全費用計劃時,優先安排區域性瓦斯治理費用,并嚴格考核。
(四)負責研究分析本單位井田范圍內保護層賦存狀況、地質構造、水文地質特征及其規律,編審有關地質測量技術資料,為合理布置、開采保護層提供技術依據。
(五)組織考察和評價被保護層保護范圍和效果。
(六)掌握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協調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三條 主管生產(采煤)副職職責
(一)負責分管戰線貫徹落實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規定,對本戰線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二)按照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計劃和措施組織實施,平衡、協調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及設備,組織保護層工作面開采設備選型論證。
(三)負責保護層采煤工作面投入生產前的驗收,確保生產系統完善、裝備設施齊全、瓦斯治理工程符合設計要求。
(四)組織保護層開采工作面正規循環作業,保證推進度、采高等符合要求,確保工作面回采起到保護層開采效果。
(五)掌握本戰線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協調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四條 主管開掘副職職責
(一)負責分管戰線貫徹落實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規定,對本戰線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二)負責組織制訂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月計劃。根據公司下達的區域性瓦斯治理開拓、準備及回采等工程年度計劃,負責制定區域性瓦斯治理的開拓、準備及回采等工程的月計劃并予以優先安排。
(三)組織實施區域性瓦斯治理開掘規劃、計劃和措施,保證區域性瓦斯治理開掘工作面及工程按計劃開工,安全施工,如期完成。
(四)負責組織區域性瓦斯治理開掘工程投入生產前的驗收,確保“一通三防”系統完善、裝備設施齊全、作業規程貫徹落實到位。
(五)掌握本戰線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協調和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五條 主管機電副職職責
(一)負責分管戰線貫徹落實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規定,對本戰線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二)為區域性瓦斯治理提供礦井供電、提升、運輸保障。
(三)負責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機電設備管理。
第六條 主管安全副職職責
(一)對區域性瓦斯治理管理制度、規劃、設計及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負監督檢查責任。
(二)參加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設計和作業計劃的審查。
(三)對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嚴格按質量標準化考核,對區域性瓦斯治理各項工程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批、定期復審和現場落實情況認真督促檢查。
(四)對違反區域性瓦斯治理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條 公司生產處、開拓處、總辦室、通風處、機電處、地測處對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負業務保安責任,安全監察處對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
(一)生產處
1.負責采煤戰線貫徹落實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規定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2.參加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工作。
3.參加保護層開采采煤工作面的設計審查及投產前的工程驗收工作。
4.負責保護層開采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落實情況督促檢查。
5.負責組織對保護層開采所需設備的選型工作。
6.負責審查各原煤生產單位年度保護層開采計劃。
(二)開拓處
1.負責開拓戰線貫徹落實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規定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2.參加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工作。
3.負責審核各礦采掘接替規(計)劃、瓦斯治理工程規(計)劃,制定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開拓、準備及回采等工程規劃,并將其列入開拓工程年度計劃,對礦井進行考核。
4.參加水平、采區設計審查時,優先滿足保護層開采工程需要。
5.參加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設計審查和投入生產前的驗收工作。
6.負責區域性瓦斯治理開掘工作面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落實情況督促檢查。
(三)總辦室
1.貫徹落實上級部門和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技術文件和規定,指導和監督檢查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的開展。
2.參與編制和審查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組織煤與瓦斯突出采煤工作面和保護層工作面設計審查,參加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投產前的驗收。
(四)通風處
1.負責牽頭組織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的相關工作,對原煤生產單位貫徹落實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規定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2.負責編制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審查原煤生產單位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
3.組織編制公司一通三防安全費用計劃時,優先安排保護層開采和高低位抽放巷等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費用,并嚴格考核。
4.負責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和突出危險性區域劃分工作。
5.參加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設計審查,組織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投入生產前的驗收。
6.負責督促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應用效果考察,及時總結經驗,在全公司推廣應用。
7.負責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中一通三防方面現場落實情況督促檢查。
(五)機電處
1.負責機電運輸戰線貫徹落實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規定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2.制定設備計劃時優先考慮保護層開采設備,并指導保護層開采有關機電運輸設備的設計、選型、論證,督促設備及時到位。
3.加強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設備管理,為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提供機電運輸保障。
(六)地質測量處
1.負責地質測量部門貫徹落實公司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規定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2.負責指導礦井區域性瓦斯治理相關地質資料的系統整理工作,審批礦井保護層補充勘探設計。
3.負責公司保護層開采動態和保護層開采儲量管理工作。
4.負責指導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地質預測預報工作。
5.負責組織審查區域性瓦斯治理有關水害威脅評價報告及重大水害防治工程設計,并監督重大水害防治工程的實施。
(七)安全監察處職責
1.對區域性瓦斯治理管理制度、規劃、設計及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負監督檢查責任。
2.參加區域性瓦斯治理規劃、工程設計審查。
3.負責對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按質量標準化標準考核。
4.監督檢查區域性瓦斯治理工作落實情況。
5.對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現場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責任追究
第八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做到“應抽盡抽、應保盡保”,不按規定落實的取消礦井及礦級領導班子成員年終所有評先資格。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罰款50~100萬元,給予行政正職行政警告以上處分、給予總工程師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分別對其罰款1~3萬元,并扣減礦級領導應兌年薪的10%。
(一)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區域開采前沒有按要求開采保護層。
(二)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突出區域開采前沒有按要求施工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罰款30萬元~50萬元,給予行政正職行政警告以上處分、給予總工程師或相關行政副職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分別對其罰款1~2萬元。
(一)突出區域沒有進行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設計。
(二)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未按設計施工。
(三)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未列入年度和月生產經營計劃考核。
(四)沒有完成打鉆、抽放計劃,瓦斯抽采不達標。
(五)準備采區未構成通風系統前,開掘其他巷道者。
(六)采煤工作面未構成安全生產系統進行回采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罰款10~30萬元,對行政正職罰款1~3萬元,給予總工程師或相關行政副職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分別對其罰款1~2萬元。
(一)符合突出危險性鑒定條件的煤層,沒有按計劃完成突出危險性鑒定和突出危險性區域劃分工作。
(二)未及時組織審查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設計或未及時組織審批瓦斯治理工程措施而影響瓦斯治理工程進度的。
(三)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未通過擅自開工。
(四)保護層和被保護層工作面投產前,未經公司驗收或驗收未獲通過即進行生產。
(五)保護層工作面由于管理因素隨意跳留煤柱,影響其保護范圍和效果。
(六)未按期完成保護層補充勘探設計,無法掌握保護層煤層賦存及地質構造情況,影響保護層正常開采。
(七)在規定時間內未探明0.6m及以上煤層賦存情況的。
(八)煤層瓦斯抽采工程未做到與采掘工程同步設計、超前施工、超前抽采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罰款5~10萬元,對行政正職罰款1~3萬元,給予總工程師或相關行政副職行政警告以上處分,分別對其罰款1~2萬元。
(一)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與瓦斯抽采工程沒有同步設計。
(二)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供電、提升運輸不完善,影響工程正常施工。
(三)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排水系統不完善或排水系統能力不夠。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罰款3~5萬元,對單位行政正職罰款0.5~1萬元,對總工程師或相關行政副職罰款3000~5000元。
(一)未按規定完善專回進行采掘活動的。
(二)生產水平和采區未實行分區通風。
(三)采區進、回風巷未貫穿整個采區,出現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的。
(四)礦井風阻偏高未按規定時間整改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罰款3~5萬元,對行政正職罰款0.5~1萬元,對總工程師或相關行政副職罰款1~2萬元。
(一)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設計未按要求及時上報公司審批的。
(二)進行近距離保護層開采時,沒有按規定前探煤層間距、煤層厚度、地質構造。
(三)采煤工作面未按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報審的。
(四)沒有認真考察和評價被保護層保護范圍和效果。
(五)區域性瓦斯治理工程未按質量標準化管理和驗收。
(六)未按要求及時測定瓦斯基礎參數和地應力參數,并填繪的瓦斯地質圖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行政負責人罰款0.5~1萬元,對單位相關行政副職罰款3000~5000元。
(一)新設計的采面采長與當前瓦斯治理技術能力不匹配,采面出現瓦斯抽放鉆孔“空白帶”的。
(二)突出煤層及沖擊地壓危險區進行跳采的。
第十六條 以前公司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