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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專家指導綱要

      作者:佚名 2011-03-09 20:07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專家指導綱要

      瓦斯綜合治理的實質,是理念創新和資金、人才投入的綜合,是技術和管理的綜合,是裝備和培訓的綜合,是技術層面開采程序和治理方式方法的綜合。本綱要是總結煤炭行業瓦斯綜合治理先進企業的經驗形成的,是今后煤礦瓦斯治理的發展方向,適用于2010年煤礦瓦斯治理專家會診工作。

      一、瓦斯不治,礦無寧日

      (一)企業和煤礦主要負責人具有強烈的瓦斯意識和對職工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政治責任感。

      (二)企業和煤礦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瓦斯綜合治理的職責。

      1、按規定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建立瓦斯綜合治理專項基金,專款專用,投入到位。

      2、總工程師應是企業及煤礦黨委委員、第一行政副職。企業及煤礦應設置專職通風副總工程師,突出礦井設置專職地質副總工程師

      3、企業及煤礦應設置瓦斯、地質管理機構,配足配齊專業人員。專門從事瓦斯治理技術和管理人員配備標準:大型及以上的礦井不少于25人,中小型礦井不少于15人。專門從事地質技術及管理人員配備標準:大型及以上的礦井不少于15人,中小型礦井不少于8人。

      4、礦井應大力推進裝備現代化,系統自動化,管理信息化。

      5、建立保護層開采、瓦斯抽采及利用、技術創新獎罰制。

      (三)對瓦斯綜合治理失職、瀆職者,給與嚴厲處罰。

      二、瓦斯事故是可以預防和避免的

      (一)高瓦斯煤層應抽采到低瓦斯狀態下(采煤工作面噸煤瓦斯含量低于8立方米且回采過程中瓦斯不超限,掘進工作面每分鐘瓦斯涌出量低于3立方米且掘進過程中瓦斯不超限),才可以進行采掘活動。

      (二)礦井應杜絕瓦斯3%及以上超限,力爭實現瓦斯零超限。發生瓦斯超限,應作為事故嚴肅追查處理。企業負責人應對瓦斯3%及以上超限事故單位的礦長、書記進行警示性談話。

      (三)企業和煤礦每周剖析一個單位的瓦斯綜合治理工作,每月召開一次“一通三防”專題會,被剖析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一通三防”述職。

      (四)礦井應建立三級地質保障制度,明確采掘區(隊)、礦地測科、礦地測副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地質工作責任。有條件的企業可組建專業化地質勘探隊伍和井下物探隊伍。采掘活動前,應查清地質構造及瓦斯賦存狀況。

      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

      (一)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應開采保護層。保護層和被保護層的瓦斯綜合治理應優先采用無煤柱“Y”型通風煤與瓦斯共采技術。

      (二)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必要時應選擇對被保護層有保護作用的極薄煤層乃至軟巖作為保護層開采。

      (三)能夠抽采瓦斯的都應抽采,做到瓦斯抽采最大化。抽采鉆機“大功率、大扭矩,定方向”,抽采鉆孔“大孔徑、長鉆孔”,抽采系統“高負壓、大流量、大管徑、多回路、多泵抽”。

      (四)實施地面鉆井預抽或抽采卸壓瓦斯,井下多措并舉,實現井上下、多方位、立體交叉抽采瓦斯。

      四、高投入、高素質、強技術、嚴管理

      (一)高投入

      1、礦井生產安全費用按噸煤不低于35元提取,其中用于瓦斯治理的不低于50%。

      2、每年科技經費投入占企業總銷售收入的1~3%。

      3、安監員、瓦檢員、防突員工資收入達到所在單位采掘開員工平均水平。

      4、煤礦井下職工年人均工資不低于當地年人均工資的3倍。

      (二)高素質

      1、控制用工總量,改善隊伍結構。積極引進煤礦主體專業大中專畢業生,井下職工以技校畢業生為主體,提高職工隊伍整體素質。

      2、企業組建打鉆、巖巷專業化隊伍,煤礦組建防突、抽采、通風、揭煤、監測監控專業化隊伍。

      3、逐步推進班隊長年輕化、專業化,“一通三防”系統班隊長一般由職業高中、大學畢業生擔任。

      4、企業和煤礦重視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從中選拔兩級“技術拔尖人才”,并發放津貼;重視培養工人技師,選拔兩級 “技術工人拔尖人才”,并發放津貼。

      5、實行全員強制性安全教育培訓。推行“兩規范”,即規范管理者的管理行為,規范操作者的操作行為。關鍵崗位工種實行“手指口述”,即手指工作環境和操作對象,口述操作安全要領。

      (三)強技術

      1、設計是源頭

      (1)區域性瓦斯治理,應優化開采程序,從設計源頭上選擇保護層,確保保護層開采順利實施。

      (2)突出礦井新水平、新采區應編制防突專項設計,防突專項設計應與新水平、新采區設計一并編制。

      (3)突出礦井采區設計應堅持“四區成套三超前”,即開拓區域、準備區域、抽采區域、回采區域抽采系統成套;開拓區域超前準備區域,準備區域超前抽采區域,抽采區域超前回采區域。

      (4)分別設計地面高、低濃度瓦斯抽采系統,系統設計能力是實際需要能力的3~4倍。

      2、通風是基礎

      (1)有多大通風能力、抽采能力,才能安排多大產量,保證回風流瓦斯不超限。

      (2)按照“大風量、大斷面、低風阻”的原則,配備滿足安全生產需要的風機,巷道斷面富余,保證風速不超限。

      (3)采煤工作面采用“H”型、“Y”型、“U”型等正規通風方式,并確保風量充足。采用沿空留巷和Y型、H型通風的回采工作面,通風系統應安全、穩定、可靠,并制定后備通風預案

      (4)礦井生產水平和采區應實行分區通風,每個采區應至少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專用回風巷內不得安裝電器等設備,不得有人員作業,電機車不得進入回風流內。

      (5)嚴禁任何兩個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嚴禁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域采掘工作面回風直接切斷其他工作面唯一安全出口。采區進、回風應貫穿整個采區,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一次。
      3、抽采是重點

      (1)煤礦應準確掌握開采水平和回采區域煤層的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層透氣性等參數,選擇合理的抽采系統、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藝,加強生產全過程的瓦斯抽采,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間和條件充分抽采煤層的瓦斯。

      (2)要積極采用密集鉆孔、大直徑鉆孔、水平長距離鉆孔、專用巷道等抽采工藝,強化抽采噸煤瓦斯含量大于等于8立方米的采煤工作面和每分鐘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立方米的掘進工作面瓦斯。

      (3)加強被保護層的瓦斯抽采。保護層開采時應抽采被保護層瓦斯,被保護層瓦斯抽采量應單獨計量并建立專門的抽采臺賬。被保護層采掘前抽采效果評價應合格。

      (4)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應安裝自動計量裝置,礦井瓦斯抽采系統應實現高低濃度分開抽采,各抽采系統應安裝自動放水器。積極推動瓦斯抽采最大化、規范化、精細化,確保抽采達標。

      4、防突是關鍵

      (1)突出危險煤層無法開采保護層的,煤巷應采取底(頂)板巷穿層鉆孔、回采工作面應采取底(頂)板巷穿層鉆孔或順層鉆孔的區域性瓦斯治理措施

      (2)突出危險煤層采掘作業前,礦井應提前編制包括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驗證在內的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經礦審核后報企業總工程師批準,以年度“一礦一策”瓦斯治理文件下發,礦負責實施。
      (3)保護層開采要保證連續和規模開采。保護層采空區內不得留有煤(巖)柱,被保護采煤工作面應布置在有效保護范圍內。

      特殊情況下,保護層采空區內需留煤(巖)柱的,應提前采取區域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在留煤(巖)柱前以及在采取防突措施后布置被保護層采掘工作面應經企業總工程師批準。礦應作好留煤(巖)柱記錄,將煤(巖)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地標在采掘工程平面圖上,每個被保護層的瓦斯地質圖應標出煤(巖)柱的影響范圍。
      凡未實施保護層開采保護的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的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抽采消除突出危險,并經企業驗收合格才能生產。

      (4)底(頂)板巷層位選擇要有利于快速掘進、有利于穿層鉆孔施工,有利于瓦斯治理。
      突出煤層底(頂)板巷布置原則上相對于被保護煤巷平面位置內(外)錯不大于50米,距突出煤層法距至少20米,并應編制防止誤揭(穿)突出煤層安全技術措施,同時編制層位控制圖按月上報企業。底(頂)板巷道不得進入突出煤層法距5米以內施工,否則,應采取防突措施,措施控制范圍同煤巷條帶式區域預抽。
      對底(頂)板巷道前方預測的地質構造,應根據其預測的影響程度,采取針對性超前探測措施。所有前探鉆孔應能控制突出煤層層位及構造。

      (5)底(頂)板巷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穿層、順層鉆孔預抽小結構煤巷和穿層鉆孔預抽石門(井筒)揭煤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應直接測定殘余瓦斯壓力或殘余瓦斯含量指標。
      (6)不具備施工底(頂)板巷穿層鉆孔條件的聯絡巷、車場、反揭煤等小結構突出危險煤巷掘進,可采取順層鉆孔預抽措施。措施孔應一次施工到位,一次評價
      (7)突出煤層采掘作業應避免造成應力集中。在同一突出煤層的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的同一區段內,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工作面間距均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進的工作面間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相距60米以前實施鉆孔一次打透,只允許向一個方向掘進。

      突出煤層雙巷同向掘進的兩個工作面之間的錯茬距應保持50米以上,對于炮掘工作面,當一個工作面放炮時,另一工作面應停電、撤人。

      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不得進入鄰近層回采工作面的應力集中區,不得在應力集中區和構造復雜區貫通。

      煤礦應建立應力集中區預警機制、制定防范措施,并嚴格貫徹執行。

      (8)突出危險煤層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面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面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范圍的前方邊界不小于20米。

      (9)突出礦井非突出煤層揭煤和煤巷掘進時,瓦斯壓力≥0.74兆帕或出現吸鉆、夾鉆、噴孔、瓦斯涌出異常以及預測指標超限等情況,該煤層按突出煤層管理,由礦負責委托具備資質單位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結果由企業批準。

      (10)加強揭煤管理。避免在地質構造破壞帶、應力集中帶揭煤;避免小角度、長距離揭煤。層位、構造探測不清以及瓦斯壓力測定不準的不得揭煤。

      揭煤設計應對整個揭煤流程施工作出時間安排,實行計劃管理,并嚴格落實設計和措施。推廣“巷道法”揭煤,推廣揭煤排矸機械化。
      (11)加強薄煤層揭煤工作。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和企業揭煤管理規定的要求,平均厚度超過0.3米以上的煤層首揭應編制揭煤設計報企業審批并嚴格按揭煤設計批復意見執行。
      (12)采用直接法測定殘余瓦斯壓力和殘余瓦斯含量進行消突效果檢驗,同時滿足殘余瓦斯壓力PC<0.74兆帕、殘余瓦斯含量WC<8m3/t以及檢驗鉆孔施工過程中無噴孔、頂鉆等其他異常現象,方可認為措施有效。

      (13)礦井應按季度修編、上報瓦斯地質圖,按月編報井巷揭煤、突出危險煤層采掘工作面防突預測圖。對所有開采煤層應按規定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煤層透氣性系數和鉆孔抽采(卸壓)半徑。做好瓦斯資料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完善瓦斯基礎資料數據庫。

      5、監測監控是保障

      (1)建立基于網絡技術的信息化系統集成的礦井監測、監控、管理一體化平臺。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中心站、分站和傳輸電纜、傳感器等設備齊全,安裝設置和功能符合規定。

      (2)嚴禁在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主、備計算機上安裝、運行與監測監控工作無關的軟件。嚴禁使用具有屏蔽、過濾數據功能的上傳程序。各礦瓦斯超限信息應在企業短信平臺上實時發布。

      (四)嚴管理

      1、企業和煤礦每年制定關于瓦斯綜合治理工作的決定。

      2、企業制定以瓦斯治理為主的“三違”紅線,凡觸犯紅線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3、堅持瓦斯濃度按0.8%斷電管理制度。采掘工作面回風流瓦斯濃度按0.8%斷電管理,各礦制定瓦斯預警制度。發生瓦斯濃度達 3%及以上超限事故(打鉆噴孔或沖擊地壓造成的除外),給予事故責任單位科區隊長、書記嚴肅處理。發生瓦斯異常涌出(打鉆噴孔或沖擊地壓造成的除外)造成超限事故,瓦斯濃度達3%及以上且持續時間超過5分鐘的,按重大非死亡事故查處。
      4、執行瓦斯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各礦編制年度瓦斯治理“一礦一策”、“一面一策”報企業核準,并嚴格按照核準意見組織落實,礦長是最終管理責任人。

      5、實行揭煤分級管理。揭煤執行區域防突措施并經區域檢驗合格后,原始瓦斯壓力2兆帕以下的,由礦總工程師組織現場驗收;原始瓦斯壓力2兆帕以上的,由企業總工程師組織現場驗收。

      7、遠距離爆破應由礦副總工程師及以上領導跟班,現場指揮爆破全過程。

      8、企業建立打鉆抽采造假舉報制度,舉報打鉆抽采造假的,經調查屬實后,給予舉報人獎勵;凡在打鉆、抽采量上造假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給予驗收及監管人員記大過以上處分,給予直接責任領導記過以上處分(礦自查處理的不再追究領導責任)。

      9、執行瓦斯治理“五項指標”完成情況月度通報、年度問責制度。企業每月通報各礦保護層開采面積、瓦斯抽采量、抽采率、抽采鉆孔量及瓦斯治理工程“五項指標”完成情況。礦長是五項指標組織落實的最終管理責任人,對未完成“五項指標”單位的礦長、書記、總工程師進行問責。

      五、多打巖巷多打鉆,只有打不到位的鉆孔,沒有卸不掉壓的瓦斯

      (一)瓦斯治理,巖巷先行,為瓦斯治理提供充足的時間和空間。

      (二)突出礦井的井筒、采區的主要巷道應布置在穩定的巖層中。

      (三)巖巷掘進的出路在于機械化,推廣使用掘進機械化作業線和矸石運輸皮帶化,巖巷綜合單進每月在85米以上。

      (四)巖巷綜掘機應采取綜合防塵措施。

      (五)鉆機臺效平均每月不少于2000米。

      (六)非突出煤層新水平、新采區、新塊段的煤巷以及突出煤層(沿采空區≤10米、底分層除外)的煤巷掘進,應在前探鉆孔掩護下掘進,前探鉆孔數量不少于2個,且前探鉆孔在巷道掘進方向投影超前距不少于10米。
      (七)底(頂)板巷穿層鉆孔應做到保直鉆進,選擇部分鉆孔進行測斜,并采用水力沖孔、水力割縫、煤層擴孔進行增透,同時對增透鉆孔抽采半徑、抽采效果進行考察。

      (八)前探以及預測(校檢)鉆孔有效深度允許進尺標志點應編號,并用漆噴(涂)在巷道顯著位置。其中煤巷掘進,前探、預測(校檢)鉆孔有效深度以鉆孔沿巷道掘進方向投影距為準。

      (九)實行鉆孔施工掛牌留名制,達不到設計要求的實施問責。

      六、變抽放為抽采,煤與瓦斯共采,治理與利用并重

      (一)變被動抽放瓦斯為主動抽采瓦斯,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實現煤與瓦斯共采。

      (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瓦斯抽采量穩定在2立方米/分鐘以上的礦井,應進行瓦斯利用。

      (三)采用瓦斯發電、瓦斯民用、燃氣鍋爐、熱電冷聯產等多種形式利用瓦斯,變廢為寶。

      (四)有條件的礦區,實施煤層氣資源性開發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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