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煤集團公司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審查表
項目 |
標 準 內 容 |
存在問題及隱患 |
審查人 |
整改計劃及責任人 |
一 技 術 管 理 與 裝 備 一 技 術 管 理 與 裝 備 |
1、煤礦應建立安全監控管理機構由煤礦主要技術負責人領導,并配備足夠的人員并經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井下按每安設4~5個傳感器至少配備1名監測工,每礦監測工配備應不少于2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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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煤礦應制定安全監控人員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值班制度等規章制度。安全監控管理、維護人員必須認真執行“三大規程”中有關“一通三防”方面的規定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和指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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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煤礦應建立以下帳卡報表及圖紙 (1)安全監控設備臺帳 (2)檢修記錄 (3)傳感器調校記錄(包括零點、示值、報警點、斷電點、復電點等內容) (4)中心站運行日志 (5)安全監控日報(包括報警次數,累計報警時間,斷電次數,累計斷電時間,饋電異常次數等內容) (6)監控系統布置圖、斷電控制圖(按集團公司繪制規范繪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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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監控系統的主機及系統聯網主機必須雙機或多機備份,24h不間斷運行。中心站硬軟件設備必須按要求配置齊全,中心站計算機應為采用主流技術的通用產品,并滿足可靠性、可維護性、開放性和可擴展性等要求,系統異常時能夠聲、光預警 ;系統應具有雙機自動切換功能,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份主機應在5min內投入正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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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心站雙回路供電并配備不小于2h在線式不間斷電源。每季度應對UPS備用電源進行一次實驗并有記錄可查,達不到要求應立即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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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心站設備有可靠的接地、防雷裝置及傳真、錄音電話。地面中心站及入井電纜必須有防雷裝置和安全柵,系統分別在傳輸接口、入井口、電源等采取防雷措施;系統電源與信號避雷裝置應分開接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防雷接地電阻的測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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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監控系統主機設置在礦調度室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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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調度值班人員接到報警、斷電信息后,應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礦值班領導按規定指揮現場人員停止工作,斷電時撤出人員,處理過程應記錄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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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數字式甲烷檢測報警礦燈。 瓦斯檢查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光學甲烷檢測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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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統運行管理 |
10、監控主機能顯示所有傳感器的信息,信息能真實反映監測對象的數值或狀態。模擬量輸入傳輸處理誤差應不大于1.0%(同一地點、同一時刻的模擬量傳感器在監測系統上的顯示值與井下顯示值誤差);模擬量輸出傳輸處理誤差應不大于1.0%(中心站計算機輸入值與執行器輸入值之間的誤差);累計量輸入傳輸處理誤差應不大于1.0%;能真實反映監測對象的數值或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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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煤礦必須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證書規定的型號選擇監控系統的傳感器、斷電控制器等安全設備;嚴禁對同一系統、不同系統間的非關聯設備進行置換,進行置換的必須有聯檢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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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有地面中心站手動遙控斷電/復電功能,并具有操作權限和操作記錄功能。系統必須具有自診斷功能,當系統中傳感器、分站、傳輸接口中、電源、斷電控制器、傳輸電纜等設備發生故障時,報警并記錄故障時間和故障設備,以供查詢及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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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系統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甲烷濃度超限聲光報警和斷電/復電控制功能。①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報警濃度時,聲光報警②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斷電濃度時,切斷被控設備電源并閉鎖;甲烷濃度低于復電濃度時,自動解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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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統運行管理 |
15、系統必須由現場設備完成甲烷風電閉鎖功能。①掘進面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1.0%時,聲光報警;掘進工作面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1.5%時,切斷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掘進面甲烷濃度低于1.0%時,自動解鎖;②掘進面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1.0%時,聲光報警、切斷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掘進面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低于1.0%時,自動解鎖;③被串掘進工作面入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或超過0.5%時,聲光報警、切斷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被串掘進工作面入風流中甲烷濃度<0.5%時,自動解鎖;④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風筒風量低于規定值時,聲光報警、切斷供風區域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局部通風機或風筒恢復正常工作時,自動解鎖;⑤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掘進工作面或回風流中甲烷濃度大于3.0%,必須對局部通風機閉鎖使之不能啟動,只有通過密碼軟件或使用專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鎖;當掘進工作面或回風流中甲烷濃度低于1.5%時,自動解鎖;⑥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接通電源1min內,繼續閉鎖該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嚴禁對局部通風機進行故障閉鎖控制。每周應進行局部通風機采區變電所成組倒臺實驗,確保專備用風機、倒臺開關的完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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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監控設備(含甲烷傳感器、分站、電源、斷電控制器、電纜、接線盒等)未投入正常運行或發生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系統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監控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自動解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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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統運行管理 |
17、礦井安全監控系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后,系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于2h。①應對井下監控分站中設置的斷電、復電參數及掛接甲烷傳感器的報警參數進行現場校對;系統軟件、分站、傳感器參數設置必須三對照,以保證當主機或系統電纜發生故障時,系統能按規定要求實現斷電。②嚴格控制采掘作業地點異地斷電功能的使用。每季度應對監控分站后備電源的性能至少測試一次;后備電源供電時間達不到1h的,應立即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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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系統的最大巡檢周期應不大于30秒;系統控制執行時間應不大于系統最大巡檢周期,異地控制時間應不大于2倍的系統最大巡檢周期,甲烷超限斷電及甲烷風電閉鎖的控制執行時間應不大于2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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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礦井安全監控系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的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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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采掘工作面等作業地點瓦斯超限時,中心站應正確顯示報警斷電及饋電的時間及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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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井下安全監測工必須24小時值班,每天檢查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運行及電纜完好情況。井下值班人員應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并在下井2小時內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及時上報地面中心站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大于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大者為依據,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須在8小時內將兩種儀器調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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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統運行管理 |
22、傳感器經過調校檢測誤差仍超過規定值時,必須立即更換;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更換和處理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填寫故障記錄。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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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煤礦應建立安全監控設備檢修室,負責本礦安全監控設備的安裝、調校、維護和簡單維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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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安 裝 與 使 用 維 護 三 安 裝 與 使 用 維 護 三 安 裝 與 使 用 維 護 三 安 裝 與 使 用 維 護 三 安 裝 與 使 用 維 護 三 安 裝 與 使 用 維 護 三 安 裝 與 使 用 維 護 三 安 裝 與 使 用 維 護 三 安 裝 與 使 用 維 護 三 安 裝 與 使 用 維 護 |
24、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和動力電纜共用。中心站與井下分站的通信傳輸宜采用MHYVRP(礦用屏蔽通信電纜)電纜,單芯截面積1.5mm2;傳感器使用電纜的單芯截面積為1.5 mm2時,傳感器與關聯設備的傳輸距離應不小于2K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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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系統必須使用屏蔽監測電纜或抗干擾監測裝置。安全監測電纜要吊掛平直,且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監測電纜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監測電纜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嚴禁與其他線纜同鉤吊掛;擴修、易碰撞、擠壓、掛傷的地段應有保護措施。屏蔽層應可靠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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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井下分站應設置在便于人員觀察、調試、檢驗及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進風巷道或硐室中,安設時應墊支架,或吊掛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并實行掛牌管理。井下分站牌板內容應包括:分站型號、安設地點、各通道掛接的傳感器監控地點、報警、斷電、復電設置、斷電范圍、維護人等;并與實際安裝使用情況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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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1)斷電范圍內;(2)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3)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4)掘進工作面巷道內;(5)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回風巷;(6)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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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掘進工作面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懸掛在風筒出風口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接吹甲烷傳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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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甲烷傳感器的位置和報警、斷電濃度以及斷電范圍必須符合規定。高、低瓦斯礦井應加強對串聯通風地點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及斷電控制情況的測試檢查;井下共用回風區域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并對共用回風的兩地點能同時進行斷電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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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采用U型通風的采煤工作面應在回風隅角、工作面、采面回風流安設甲烷傳感器。回風隅角甲烷傳感器應安設在距工作面切頂線0.5m處;工作面甲烷傳感器應安設在采面回風安全出口下風側≤10m范圍內;采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應安設在距回風巷口10~15m的位置;其中隅角、采面安設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斷電、復電參數設置相同,報警濃度為≥1.0%、斷電濃度為≥1.5%、復電濃度為<1.0%,斷電范圍為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采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為≥1.0%、斷電濃度為≥1.0%、復電濃度為<1.0%;低、高瓦斯礦井采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的斷電范圍為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面回風流甲烷傳感器的斷電范圍為工作面及其進、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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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非突出礦井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應安設在采面進風巷內,距采面進風安全出口上風側≤10m范圍內,斷電范圍為進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甲烷傳感器應安設在距采面進風巷口10~15m的位置;上述兩種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斷電濃度均為≥0.5%、復電濃度為<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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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增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為≥1.0%、斷電濃度為≥1.0%、復電濃度為<1.0%,斷電范圍為工作面及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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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必須按規定在掘進工作面、回風流安設至少兩臺甲烷傳感器,并實現瓦斯風電閉鎖。掘進面的甲烷傳感器安設在距迎頭≤5m的混合風流處,報警濃度為≥1.0%、斷電濃度為≥1.5%、復電濃度為<1.0%,斷電范圍為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回風流中的甲烷傳感器安設在距回風巷口10~15m掘進面回風流中,報警濃度為≥1.0%、斷電濃度為≥1.0%、復電濃度為<1.0%,斷電范圍為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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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應安設甲烷傳感器。該甲烷傳感器應安設在局部通風機前同側3~5m處,其報警、斷電濃度均為≥0.5%、復電濃度<0.5%,斷電范圍為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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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回風巷長度大于1000m時,必須在回風巷中增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為≥1.0%、斷電濃度為≥1.0%、復電濃度為<1.0%,斷電范圍為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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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應設置甲烷傳感器。采區回風巷測風站設置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斷電濃度均為≥1.0%、復電濃度為<1.0%,斷電范圍為采區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測風站設置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為≥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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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設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該甲烷傳感器應安設在機電硐室內距進風口3~5m處,其報警、斷電濃度均為≥0.5%、復電濃度為<0.5%,斷電范圍為機電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井下充電硐室回風側應設置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為≥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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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使用架線電機車時的裝煤點和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風側應設置甲烷傳感器,該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為≥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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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井下煤倉、地面選煤廠煤倉上方應設置甲烷傳感器。該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斷電濃度均為≥1.5%、復電濃度為<1.5%,斷電范圍為貯煤倉運煤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他非本質安全型電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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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道內臨時施工的電氣設備上風側應安設甲烷傳感器。該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斷電濃度均為≥1.0%、復電濃度<1.0%;斷電范圍為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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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兼做回風井的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內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該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為≥0.5%、斷電濃度為≥0.7%、復電濃度<0.7%,斷電范圍為井筒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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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室內應設置甲烷傳感器。該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為≥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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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井下臨時抽放泵站內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該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為≥1.0%、斷電濃度為≥1.0%、復電濃度<1.0%,斷電范圍為瓦斯抽放泵電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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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移動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風道時,其濃度必須在30m以內被混合到《煤礦安全規程》允許的限度以內。巷道內瓦斯濃度超限報警時,應斷電、停止瓦斯抽放、進行處理。監測傳感器的位置設置在柵欄外1m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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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瓦斯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利用瓦斯時瓦斯抽放泵輸出管路中均應設置甲烷傳感器。瓦斯抽放泵輸入管路中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為≤25%,利用瓦斯時瓦斯抽放泵輸出管路中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為≤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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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煤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安設高濃甲烷傳感器(100%)。專用回風巷內宜安設全量程紅外甲烷傳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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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采煤機、掘進機、礦用防爆特殊型畜電池電機車必須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采煤機、掘進機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均為≥1.0%;采煤機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的報警濃度為≥1.0%、斷電濃度為≥1.5%、復電濃度<1.0%,斷電范圍為采煤機及刮板輸送機電源;掘進機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的報警濃度為≥1.0%、斷電濃度為≥1.5%、復電濃度<1.0%,斷電范圍為掘進機電源;礦用防爆特殊型畜電池電機車內設置車載式甲烷斷電儀的報警濃度為≥0.5%、斷電濃度為≥0.5%、復電濃度<0.5%,斷電范圍為機車電源;礦用防爆特殊型畜電池電機車設置的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報警濃度為≥0.5%。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必須定期調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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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耙裝機耙裝作業開始前,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懸掛于耙斗作業段的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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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井下個別機電設備設在回風流中的,必須安裝甲烷傳感器并具備甲烷超限斷電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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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礦井,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采煤工作面必須至少設置一個一氧化碳傳感器,地點可設置在上隅角、工作面或采面回風巷;自燃發火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宜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為防止在煤層中機械打鉆引發火災,鉆孔回風側2m范圍內必須懸掛CO傳感器或CO便攜儀,連續監測鉆孔附近CO濃度;CO傳感器的報警濃度均為≥0.0024% CO。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一翼回風巷或總回風巷內宜安設CO傳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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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礦井采煤工作面應設置溫度傳感器;機電硐室內應設置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采煤工作面設置的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30℃;機電硐室內設置的溫度傳感器的報警值為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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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帶式輸送機滾筒下風側10~15m處應設置煙霧傳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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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巷道前后10m無分支風流、無拐彎、無障礙中、斷面無變化、能準確計算風量的地點。 無提升設備的風井或風硐,風速應<15m/s; 主要進回風巷風速<8m/s; 采區進、回風巷、運輸機巷最低風速應>0.25,最高風速應<6m/s; 采煤工作面、掘進中的煤巷和半煤巖巷最低風速應>0.254m/s,最高風速應<4m/s; 掘進中的巖巷最低風速應>0.15 m/s,最高風速應<4m/s; 當風速低于或超過規定值時,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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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主要通風機的風硐內應設置風壓傳感器。風壓傳感器的報警設置可參照如下標準:礦井風量<3000m3/min時,系統通風阻力應<1500Pa;礦井風量在3000~5000m3/min時,系統通風阻力應<2000Pa;礦井風量在5000~10000m3/min時,系統通風阻力應<2500Pa;礦井風量在10000~20000m3/min時,系統通風阻力應<2940Pa;礦井風量>20000m3/min時,系統通風阻力應<3920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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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瓦斯抽放泵站應裝備監測監控系統;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輸入管路中宜設置甲烷傳感器、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抽放泵應設置開停傳感器、饋電傳感器;利用瓦斯時,應在輸出管路中設置流量傳感器、溫度傳感器和壓力傳感器;防回火安全裝置上宜設置壓差傳感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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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安設率應達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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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礦井和采區主要進回風巷道中的主要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當兩道風門同時打開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礦井主要進回風之間、采區進、回風巷道之間的風門必須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井下其它風門開關傳感器的安設率應不小于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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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為監測被控設備瓦斯超限是否斷電,被控開關的負荷側必須設置饋電傳感器;斷電控制器和饋電傳感器的安設比率應為1:1;饋電傳感器必須能夠真實反映被控開關的實際運行狀態,否則應立即聯系廠商進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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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的風筒末端宜設置風筒傳感器,風量不足或風筒脫節時發出聲光報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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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負荷側。宜為井下安全監控設備提供專用供電電源。安裝斷電控制時,礦井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控制條件。斷電控制器與被控開關之必須正確接線,嚴格控制斷電異地斷電的設置使用,被控開關控制機構嚴禁改為自動復電狀態。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瓦斯電閉鎖開關須安設在變電所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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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每隔10d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甲烷超限斷電及甲烷風電閉鎖的執行時間應不大于2秒;使用兩臺局扇供風的掘進面,2臺局扇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局部通風機風電閉鎖的試驗,可采用同時短時停運兩臺風機、拆除控制線或加裝試驗按鈕的方法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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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甲烷傳感器必須采用新鮮空氣和標準氣樣反復調校,確保顯示和斷電誤差在規定范圍內。低濃度載體催化式甲烷傳感器調校應配備空氣樣、1%~2%校準氣體、減壓閥、流量計等;調校零點控制范圍在0.00~0.03%CH4之間。調校時先用小流量向傳感器緩慢通入1%~2%校準氣體,在顯示值緩慢上升的過程中觀察報警值和斷電值。然后再調節流量控制閥至傳感器說明書上規定的流量,使其測值穩定顯示,持續時間大于90s,使顯示值與校準氣樣濃度值一致。若超差(0~1%CH4%基本誤差允許值0.1%,1~3%CH4%基本誤差允許值為真值的±10%)應更換傳感器,預熱后重新測試。在通氣的過程中,觀察報警值、斷電值是否符合要求;當顯示值小于1%時,測試復電功能。測試結束關閉氣瓶閥門,填寫調校記錄,測試人員簽字。 使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傳感器,每1年必須更換1次載體催化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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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分站、傳感器等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6個月~12個月,必須升井檢修。檢修情況應匯入檢修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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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安全監控設備使用前和大修后,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測試、調校合格。凡經大修的傳感器,必須在地面試運行48h,經計量檢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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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礦井應配備傳感器、分站等安全監控設備備件。其中甲烷傳感器的備用數量不少于應配備數量的30%,分站的備用數量不少于應配備數量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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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聯 網 信 息 處 理 四 聯 網 信 息 處 理 |
66、所有礦井的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都必須實現與集團公司聯網。公司網絡中心對煤礦安全監控系統的運行進行監督和指導。監控系統數據轉換接口程序應實現系統全部監測數據的實時數據轉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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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和分公司網絡中心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介質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系統歷史數據及備份數據應連續,無中斷監測現象;系統發生故障時,丟失監測數據信息的時間長度應不大于5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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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聯網主機應裝備防火墻等網絡安全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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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地面中心站值班應設置在礦調度室內,實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系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接收上一級網絡中心下達的指令并及時進行處理,填寫運行日志,打印安全監控日報表,報礦主要負責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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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立即通知礦井調度部門,查明原因,并按規定程序及時報上一級網絡中心。礦調度室內應懸掛瓦斯超限區域斷電控制圖表,以便遇到緊急情況下具有可操作性,根據瓦斯超限區域斷電應急預案要求在進風巷道內安裝瓦斯傳感器。如果出現多點同時超限,生產調度可按照區域瓦斯超限停電預案(濃度在3%以下)下達區域停電指令。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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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網絡中心值班人員發現煤礦安全監控系統通訊中斷或出現無記錄情況,必須查明原因。通訊中斷時應檢查網絡通訊情況、監控系統數據轉換接口程序、數據采集接口程序運行情況;網絡中心應根據具體情況下達處理意見,處理意見記錄備案,上報值班領導。 網絡中心每月應對瓦斯超限情況進行匯總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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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工程師審查意見 |
總工程師簽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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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長(總經理)審查意見 |
礦長(總經理)簽名: 年 月 日 |
制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