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監測工
一、主要危險源
1.登高作業時保護措施不到位。
2.施工地點支護不完好。
3.作業地點有害氣體超限。
4.工具使用不當。
5.帶電檢修搬遷監測設備。
6. 未定期標校傳感器。
二、適用范圍
第2條 安全監測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管轄范圍內礦井安全監測系統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等工作。
2.負責監測設備建賬及填寫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檢查校正記錄等。
3. 負責礦井監測系統圖繪制、修改。
三、上崗條件
第3條 安全監測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4條 安全監測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2.掌握各類傳感器的性能、參數及使用方法。
3.掌握安全監控系統的工作方式及軟件使用。
4.熟悉光學瓦斯檢定器及便攜式CO報警儀、CH4報警儀、O2報警儀的使用方法。
四、安全規定
第5條 在作業前必須進行危險源辨識,作業過程中必須執行“手指口述”。
第6條 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及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繪制監控系統布置圖和接線圖。
第7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線或動力電纜等共用一條線路;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第8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處于異常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能夠自動解鎖。
第9條 每天必須檢查監控設備及電纜,對各類傳感器的準確性用便攜儀進行核實、比較,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便攜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檢測設備,每10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
五、操作準備
第10條 地面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1.備齊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并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2.按規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線,將儀表通電備熱,并調整好測量類型和量程。
第11條 井下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1.根據《監控系統設備安裝申請單》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2.備足安裝所需材料,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
3.瓦斯、一氧化碳校準氣樣采用煤炭工業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確認的甲烷、一氧化碳與空氣混合氣體。
4.通電試驗下井設備,調試各功能指標,運行正常后方準入井使用。
六、正常操作
(一)地面檢修操作
第12條 隔爆檢查的步驟是:
1.按標準規定檢查設備的防爆情況。
2.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銹皮脫落、油漆及銹蝕現象。
3.清除設備腔內的粉塵和雜物。
4.檢查接線腔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各連接插件接觸良好,各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格應一致。
5.檢查設備絕緣程度。
6.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中各點的電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第13條 通電測試各項性能指標的內容包括:
1.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要通電烤機,經48小時通電后分三個階段進行調試:
(1)粗調。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2)精調。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3)檢驗。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如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烤機完畢,拆除電源等外連接線,蓋上機蓋,做好記錄,入庫備用。
(二)井下操作
第14條 安全監測系統安裝必須按照施工單位提供的《監控系統設備安裝申請單》進行安裝。
第15條 登高作業:要扎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并有專入監護,安全帶必須掛在牢固、確保人身安全的地方;使用梯子時,梯子與地面之間夾角以60°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底挖坑或拴牢,并有專人扶梯子,人字梯掛鉤必須掛牢,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須裝在工具袋內吊送不準接扔,梯子下方不準站人。
第16條 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碰撞。
第17條 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
第18條 在斜井架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要與管轄單位聯系,并要慢慢下行敷設或檢查,并時刻留意腳下臺階,以防滑到傷人。
第19條 在軌道斜巷中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首先要和下車場把鉤工、上車場司機聯系好,確認不提車或放車時,方可進入軌道斜巷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嚴禁行車時作業。
第20條 敷設纜線人員要聽從統一指揮,傳輸電纜通過巷道頂底板時,要首先觀察頂底板有無危險,無危險方準操作。
第21條 敷設電纜要有適當的弧度,在外力壓掛時能自由墜落。
第22條 電纜之間、電纜與其它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它導體接觸。且吊掛完畢后,方可與原有的電纜進行連接,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扎其它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璧內3~5mm。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螺栓或平墊不大于5mm,腔內連線松緊適當,符合機電設備管理要求。
第23條 安裝干線擴展器時,嚴禁帶電作業,不得帶電搬遷或移動電器設備及電纜。停電的開關必須設專人看管,并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警示牌。
第24條 安裝斷電控制裝置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配合使用單位按標準進行。
第25條 安全監控設備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取自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26條 傳感器或井下布設的設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AQ1029-2007》標準。安裝完畢,再詳細檢查新接部分,確認合格后方可送電。系統運行正常后,接入報警和斷電控制并試驗其可靠性,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符合規定,并與地面中心站聯系設置一致。
第27條 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第28條 校正傳感器時先用空氣氣樣校零,再通入校準氣體校正精度,控制好流量計,保證送氣平穩。
第29條 所有監測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后,必須升井進行全面檢修。
第30條 排除干線擴展器故障方法:
1.應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檢測設備各個測試點電壓情況。
3.可用替換電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點,替換電路板時,要切斷電源進行。
4.操作時應1人工作,1人監護。
第31條 瓦斯斷電儀投入正常使用后,嚴禁隨意進行試驗。若需試驗必須提前申請,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準進行試驗。
第32條 斷電試驗完畢后,要等所斷電范圍內電源全部恢復正常時,試驗人員方準離開現場。
第33條 傳感器或其它監測設備出現故障,要及時進行處理。
七、收尾工作
第34條 安裝好后,嚴格按照管理標準進行檢查,確定無誤后方準收工。
第35條 做好記錄,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36條 做好交接班的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