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天車司機
一、主要危險源
1.未詳細檢查周圍環境。
2.未檢查起吊設備、設施安全狀況。
3.信號聯系不明確。
4.起吊件捆綁不牢靠。
5.超載起吊。
二、適用范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于天車司機起重作業。
三、上崗條件
第2條 身體健康適合本崗位要求。
第3條 必須經過培訓并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4條 天車司機必須熟悉天車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了解設備起吊的的一般性規定和要求。
四、安全規定
第5條 作業前必須進行本崗位危險源辨識,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手指口述”。
第6條 遵守勞動紀律,認真填寫工作日志,不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7條 現場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
第8條 天車在工作前必須檢查控制按鈕、操作手柄是否靈敏可
靠,起吊用具是否安全可靠,鋼絲繩是否符合要求。
第9條 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引起周圍人員的注意。
第10條 必須設專人指揮。
五、操作準備
第11條 檢查開車橋架上是否遺留工具和其他物品,以免在工作中墜落造成人身事故或設備損傷。
第12條 按規定對天車的每個潤滑點加潤滑脂。
第13條 檢查設備是否完好,各類保護是否齊全可靠。
六、正常操作
第14條 起吊重物時要有專人指揮,起動、停止要緩慢,嚴禁突然變速變向。起吊物要與地面垂直,不得斜吊,吊運物件未離開地面時不得開車行走。
第15條 起吊較大重物或長物件時要試吊,吊離地面
第16條 天車空車行走時,一定要將吊鉤卷起,如有障礙物應超過障礙物0.5米以上。
第17條 司機必須熟悉天車性能,不得超載運行。
第18條 開車換向時,一定要等物體停穩后,再向反向起動。
第19條 天車所用的吊具應符合起重安全規定,非指定吊具不得使用,所用吊具不合格和捆綁不牢固,司機有權拒吊。
第20條 天車不準吊人,如確需升降人員,必須制定專項措施,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21條 天車靠近邊緣位置時,必須緩慢行進,不允許沖擊阻擋架。
第22條 在電壓顯著降低或電力輸送中斷時,天車電源刀閘開關必須斷開。
第23條 天車吊鉤上有重物時,起吊物下
第24條 天車運行期間,司機嚴禁離開工作崗位。
第25條 天車在工作中或通電后,禁止打開電氣設備外殼。
第26條 凡控制按鈕失靈嚴禁開車,必須及時修理。
七、收尾工作
第27條 收起吊鉤,天車運行至停車位置,停電閉鎖。
第28條 清理現場文明衛生,認真填寫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