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小絞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0-06-11 21:21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小絞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一般要求
第l條 小絞車(指各種內齒輪絞車及滾筒直徑小于1.2m的運搬絞車)司機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2條 司機必須了解所操作設備的結構、性能、原理、主要技術參數、牽引能力及完好標準等,并會一般性檢查、維修、潤滑保養及故障處理。
第3條 必須了解該絞車和巷道的基本情況,如:長度、坡度、變坡地段、中間水平車場(甩車場)、支護方式、軌道狀況、安全設施配置、信號聯系方法、牽引長度及規定牽引車數等。
第4條 小絞車硐室(或安裝地點)應掛有司機崗位責任制和小絞車管理牌板(標明:絞車包機人、型號、功率、配用繩徑、牽引長度、牽引車數、最大載荷、巷道長度坡度等)。
第5條 必須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并在運輸巷道內及中間車場等處安裝示警紅燈,由司機操縱,開車紅燈亮,停車紅燈滅。
第6條 小絞車司機必須穿工作服,扎緊袖口,精力集中,謹慎操作,不得擅自離崗,不做與本崗無關的事情,行車時不準與他人交談。
二、開車前的檢查
第7條 檢查小絞車安裝地點(硐室),頂幫支護必須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瞭望,無雜亂異物。
第8條 檢查小絞車的安裝固定,應平穩牢固,穩壓支柱底座墊木無松動腐朽。用地錨或混凝土基礎的小絞車要檢查地錨,基礎螺栓無松動、變位,目視查看滾筒中線是否與巷道軌道中線(提升中線)一致,安裝在巷道一幫的絞車,其最突出部位應距軌道外側不小于500毫米。
第9條 檢查小絞車制動閘和工作閘(離合閘)。閘帶必須完整無斷裂,磨損余厚不得小于4毫米,銅或鋁鉚釘不得磨閘輪,閘輪磨損不得大于2毫米,表面光潔平滑,無明顯溝痕,無油泥。各部螺栓、銷、軸、拉桿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齊全,無彎曲、變形。施閘后,閘把位置在水平線以上30°~40°即應閘死,閘把位置嚴禁低于水平線。(其它小絞車閘的工作行程不得超過全行程的2/3~4/5,此位即應閘死。
第10條 檢查鋼絲繩:要求無彎折、無硬傷、無打結、無嚴重銹蝕,斷絲不超限,在滾筒上繩端固定要牢固,不準剁股穿繩,在滾筒上的排列應整齊,無嚴重咬繩、爬繩現象。纏繞繩長不得超過絞車規定允許容繩量,繩徑符合要求。松繩至終點,滾筒上余繩不得少于3圈。繩端連結裝置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可靠的護繩板。
第11條 檢查小絞車控制開關,操縱按紐、電機、電鈴等應無失爆現象。信號必須聲光兼備,聲音清晰,準確可靠。
第12條 試空車:可松開離合閘,壓緊制動閘,起動絞車空轉,應無異常響聲和震動,無甩油現象。
第13條 通過以上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向上級匯報,處理好后方可開車。
三、起 動
第14條 聽到清晰、準確的信號后,首先開啟紅燈,向行人示警,閘緊制動閘,松開離合閘,按信號指令方向起動絞車空轉。
第15條 緩緩壓緊離合閘把,同時緩緩松開制動閘把,使滾筒慢轉,平穩起動加速,最后壓緊離合閘,松開制動閘,達到正常運行速度。
第 16條 小絞車司機必須在護繩板后操作,嚴禁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嚴禁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
第17條 下放礦車時,應與把鉤工配合好,隨推車隨放繩,不準留有余繩,以免車過變坡點,突然加速崩斷鋼絲繩。
第 18條 禁止兩個閘把同時壓緊,以防燒壞電機。
第 19條 如起動困難時,應查明原因,不準強行起動。
四、運 行
第20條 小絞車運行中,司機應集中精力,注意觀察,手不離閘把,如收到不明信號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
第21條 注意小絞車各部運行情況,如發現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停車,采取措施,待處理好后再運行。
1.有異常響聲、異味、異狀;
2.鋼絲繩有異常跳動,負載增大,或突然松弛;
3.地錨或基礎螺栓有松動現象;
4.有嚴重咬繩、爬繩現象;
5.電機單相運轉或冒煙;
6.突然斷電或有其它險情時;
第22條 司機應根據提放煤、矸、設備、材料等載荷不同,以及巷道的變化起伏,酌情掌握車速。嚴禁不帶電放飛車。
五、停 車
第23條 接近停車位置,應先慢慢閘緊制動閘,同時逐漸松開離合閘,使絞車減速。聽到停車信號后,閘緊制動閘,松開離合閘,停車,停電。
第24條 上提礦車,車過上口變坡點后,司機應停車準確,嚴禁過卷或停車不到位。
第25條 正常停車后(指較長時間停止運行),應關閉示警紅燈,司機需離崗時,必須將控制開關停電閉鎖。
六、其它規定
第26條 嚴禁超載、超掛、蹬鉤、扒車。
第27條 礦車掉道,禁止用小絞車硬拉復位。
第28條 因處理事故或其它原因車輛在斜巷中停留時,司機應集中精力,注意信號,手不離閘把,嚴禁離崗。如需松繩處理事故時,必須由施工人員采取措施,將礦車固定好。
第十四節 連續牽引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連續牽引車司機必須經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并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本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應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3條 了解設備的結構、原理、性能、主要技術參數、牽引能力及完好標準,并應會一般性的檢查、維修、保養及故障處理。
第4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第5條 必須了解運行區段巷道基本情況,如總長度、支護方式、巷道起伏變化情況、中間聯絡巷位置、巷道內其他設備(設施)布置、安全設施配置等情況。
第6條 連續牽引車運輸安裝地點應掛有“技術操作規程”和司機崗位責任制牌板。嚴格執行信號規定。
第7條 運行范圍內的信號裝置、通訊裝置、警示裝置、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完好。
第8條 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
第9條 司機操作時必須精力集中,謹慎操作,不得擅自離崗,不做與本崗位無關的事情。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并扳緊手動制動閘。
第10條 操作按鈕、信號按鈕要上盤上架,安設在便于操作的地點。
二、準備工作
第11條 檢查連續牽引車安裝地點(硐室)頂、幫支護是否可靠,設備周圍有無障礙物。
第12條 檢查主機及張緊器安裝固定情況,基礎螺栓有無松動、變位,張緊器是否傾斜,滾筒中線是否與張緊器中心線一致。
第13條 檢查主機制動閘(包括手動制動閘),閘帶必須完整無斷裂,磨損余厚不小于4mm,鉚釘不磨閘輪,閘輪表面光潔平滑,無明顯溝槽痕跡,無油污。各部位螺栓、銷、軸、拉桿螺栓及背帽等完整齊全,無變形、彎曲。手動制動閘在未施閘時手把能夠打到施閘方向的另一方,不能自動復位。施閘后,閘把位置應在小于全部行程4/5處將閘輪閘死。
第14條 檢查滾筒繩襯。滾筒繩襯固定牢固,固定螺帽無松動。繩襯磨損量要求其外層高出固定螺釘不小于2mm。繩襯兩側邊緣無明顯鋼絲繩爬繩痕跡。
第15條 檢查張緊器。張緊器各連接件及兩側防護罩齊全、固定牢固。動滑輪、定滑輪及配重用滑輪轉動靈活、無異常響動。兩側導繩輪固定牢固,繩槽磨損深度不超過10mm,輪緣無明顯磨損。配重塊導桿無彎曲,配重塊放置水平,無傾斜、無卡滯。配重用固定鋼絲繩無斷絲,端頭繩卡固定牢固。
第16條 要認真檢查對輪銷齊全、完好情況。
第17條 檢查控制開關、操縱按鈕、電機及電液制動閘、聲光信號器等應無失爆現象。信號必須聲光兼備、聲音清晰、準確可靠。
第18條 檢查減速箱:減速箱無漏油、滲油現象。查看減速箱外側的油標尺,油位應在標示紅線以上。75kW雙速絞車減速箱快慢速檔位變換手把一般情況下應處于慢速檔,手把閉鎖銷應進入閉鎖銷孔。
第19條 空車試運行:依據現場情況確定運行方向,進行空車試運轉。打開手動制動閘,起動絞車空轉,絞車司機要注意觀察絞車運轉情況、張緊器工作狀態及鋼絲繩的運行情況,絞車電機、減速箱、滾筒、張緊器運轉應無異常響聲和震動。發現異常立即停車檢查。
第20條 通過以上檢查,如發現問題要及時匯報,處理好后方可開車。
三、起動
第21條 聽到清晰信號并確認無誤后,開始運行。先打開手動制動閘,然后依信號指令方向起動絞車運轉。
第22條 起動運轉后,司機一只手要放置在停止按鈕上,時刻準備停車操作。
第23條 如起動困難或有異常現象,應查明原因,不準強行起動。
四、運行
第24條 運行中,司機要集中精力,注意觀察張緊器及鋼絲繩在滾筒上的排繩情況,手不離電源按鈕,如收到不明信號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
第25條 運行中,如發現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停車,采取措施,待處理好后再運行。
1. 電機轉動響聲出現異常或冒煙。
2. 鋼絲繩有異常大幅度跳動,或突然大幅松弛。
3. 鋼絲繩在滾筒上打滑或出現爬繩、咬繩現象。鋼絲繩接頭有翹起或斷絲斷股現象。
4. 張緊器有異常現象。
5. 有其他異常響聲、異味。
6. 突然停電或有其他險情時。
第26條 運轉時禁止采用手動制動閘施閘。
五、停車
第27條 當接收到停車信號時,立即停車,并及時用手動制動閘施閘,使主機平緩減速到停止。
第28條 車場調車調整車輛位置時要依據信號,點動運行。
第29條 司機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源。
六、其他規定
第30條 嚴禁超載、超掛、蹬鉤、扒車。
第31條 車輛出現掉道,嚴禁使用連續牽引車硬拉復位。大件車輛出現掉道按專項措施執行。
第32條 75kw雙速連續牽引車變換快慢速檔位必須在電機完全停止運轉情況下進行。如檔位一次打不到位,可將手把恢復到原檔位,點動絞車,然后重復換檔操作,直到換檔閉鎖銷插入直向銷孔。嚴禁檔位手把打不到位開車。
第33條 嚴禁在運行過程中變換檔位。
第34條 送支架等超寬、超重、超高物件時,按專項措施執行。
一、一般要求
第l條 小絞車(指各種內齒輪絞車及滾筒直徑小于1.2m的運搬絞車)司機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2條 司機必須了解所操作設備的結構、性能、原理、主要技術參數、牽引能力及完好標準等,并會一般性檢查、維修、潤滑保養及故障處理。
第3條 必須了解該絞車和巷道的基本情況,如:長度、坡度、變坡地段、中間水平車場(甩車場)、支護方式、軌道狀況、安全設施配置、信號聯系方法、牽引長度及規定牽引車數等。
第4條 小絞車硐室(或安裝地點)應掛有司機崗位責任制和小絞車管理牌板(標明:絞車包機人、型號、功率、配用繩徑、牽引長度、牽引車數、最大載荷、巷道長度坡度等)。
第5條 必須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并在運輸巷道內及中間車場等處安裝示警紅燈,由司機操縱,開車紅燈亮,停車紅燈滅。
第6條 小絞車司機必須穿工作服,扎緊袖口,精力集中,謹慎操作,不得擅自離崗,不做與本崗無關的事情,行車時不準與他人交談。
二、開車前的檢查
第7條 檢查小絞車安裝地點(硐室),頂幫支護必須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瞭望,無雜亂異物。
第8條 檢查小絞車的安裝固定,應平穩牢固,穩壓支柱底座墊木無松動腐朽。用地錨或混凝土基礎的小絞車要檢查地錨,基礎螺栓無松動、變位,目視查看滾筒中線是否與巷道軌道中線(提升中線)一致,安裝在巷道一幫的絞車,其最突出部位應距軌道外側不小于500毫米。
第9條 檢查小絞車制動閘和工作閘(離合閘)。閘帶必須完整無斷裂,磨損余厚不得小于4毫米,銅或鋁鉚釘不得磨閘輪,閘輪磨損不得大于2毫米,表面光潔平滑,無明顯溝痕,無油泥。各部螺栓、銷、軸、拉桿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齊全,無彎曲、變形。施閘后,閘把位置在水平線以上30°~40°即應閘死,閘把位置嚴禁低于水平線。(其它小絞車閘的工作行程不得超過全行程的2/3~4/5,此位即應閘死。
第10條 檢查鋼絲繩:要求無彎折、無硬傷、無打結、無嚴重銹蝕,斷絲不超限,在滾筒上繩端固定要牢固,不準剁股穿繩,在滾筒上的排列應整齊,無嚴重咬繩、爬繩現象。纏繞繩長不得超過絞車規定允許容繩量,繩徑符合要求。松繩至終點,滾筒上余繩不得少于3圈。繩端連結裝置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可靠的護繩板。
第11條 檢查小絞車控制開關,操縱按紐、電機、電鈴等應無失爆現象。信號必須聲光兼備,聲音清晰,準確可靠。
第12條 試空車:可松開離合閘,壓緊制動閘,起動絞車空轉,應無異常響聲和震動,無甩油現象。
第13條 通過以上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向上級匯報,處理好后方可開車。
三、起 動
第14條 聽到清晰、準確的信號后,首先開啟紅燈,向行人示警,閘緊制動閘,松開離合閘,按信號指令方向起動絞車空轉。
第15條 緩緩壓緊離合閘把,同時緩緩松開制動閘把,使滾筒慢轉,平穩起動加速,最后壓緊離合閘,松開制動閘,達到正常運行速度。
第 16條 小絞車司機必須在護繩板后操作,嚴禁在絞車側面或滾筒前面(出繩側)操作,嚴禁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
第17條 下放礦車時,應與把鉤工配合好,隨推車隨放繩,不準留有余繩,以免車過變坡點,突然加速崩斷鋼絲繩。
第 18條 禁止兩個閘把同時壓緊,以防燒壞電機。
第 19條 如起動困難時,應查明原因,不準強行起動。
四、運 行
第20條 小絞車運行中,司機應集中精力,注意觀察,手不離閘把,如收到不明信號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
第21條 注意小絞車各部運行情況,如發現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停車,采取措施,待處理好后再運行。
1.有異常響聲、異味、異狀;
2.鋼絲繩有異常跳動,負載增大,或突然松弛;
3.地錨或基礎螺栓有松動現象;
4.有嚴重咬繩、爬繩現象;
5.電機單相運轉或冒煙;
6.突然斷電或有其它險情時;
第22條 司機應根據提放煤、矸、設備、材料等載荷不同,以及巷道的變化起伏,酌情掌握車速。嚴禁不帶電放飛車。
五、停 車
第23條 接近停車位置,應先慢慢閘緊制動閘,同時逐漸松開離合閘,使絞車減速。聽到停車信號后,閘緊制動閘,松開離合閘,停車,停電。
第24條 上提礦車,車過上口變坡點后,司機應停車準確,嚴禁過卷或停車不到位。
第25條 正常停車后(指較長時間停止運行),應關閉示警紅燈,司機需離崗時,必須將控制開關停電閉鎖。
六、其它規定
第26條 嚴禁超載、超掛、蹬鉤、扒車。
第27條 礦車掉道,禁止用小絞車硬拉復位。
第28條 因處理事故或其它原因車輛在斜巷中停留時,司機應集中精力,注意信號,手不離閘把,嚴禁離崗。如需松繩處理事故時,必須由施工人員采取措施,將礦車固定好。
第十四節 連續牽引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一、一般規定
第1條 連續牽引車司機必須經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并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本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應按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3條 了解設備的結構、原理、性能、主要技術參數、牽引能力及完好標準,并應會一般性的檢查、維修、保養及故障處理。
第4條 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崗位責任制。
第5條 必須了解運行區段巷道基本情況,如總長度、支護方式、巷道起伏變化情況、中間聯絡巷位置、巷道內其他設備(設施)布置、安全設施配置等情況。
第6條 連續牽引車運輸安裝地點應掛有“技術操作規程”和司機崗位責任制牌板。嚴格執行信號規定。
第7條 運行范圍內的信號裝置、通訊裝置、警示裝置、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完好。
第8條 嚴格執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定。
第9條 司機操作時必須精力集中,謹慎操作,不得擅自離崗,不做與本崗位無關的事情。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并扳緊手動制動閘。
第10條 操作按鈕、信號按鈕要上盤上架,安設在便于操作的地點。
二、準備工作
第11條 檢查連續牽引車安裝地點(硐室)頂、幫支護是否可靠,設備周圍有無障礙物。
第12條 檢查主機及張緊器安裝固定情況,基礎螺栓有無松動、變位,張緊器是否傾斜,滾筒中線是否與張緊器中心線一致。
第13條 檢查主機制動閘(包括手動制動閘),閘帶必須完整無斷裂,磨損余厚不小于4mm,鉚釘不磨閘輪,閘輪表面光潔平滑,無明顯溝槽痕跡,無油污。各部位螺栓、銷、軸、拉桿螺栓及背帽等完整齊全,無變形、彎曲。手動制動閘在未施閘時手把能夠打到施閘方向的另一方,不能自動復位。施閘后,閘把位置應在小于全部行程4/5處將閘輪閘死。
第14條 檢查滾筒繩襯。滾筒繩襯固定牢固,固定螺帽無松動。繩襯磨損量要求其外層高出固定螺釘不小于2mm。繩襯兩側邊緣無明顯鋼絲繩爬繩痕跡。
第15條 檢查張緊器。張緊器各連接件及兩側防護罩齊全、固定牢固。動滑輪、定滑輪及配重用滑輪轉動靈活、無異常響動。兩側導繩輪固定牢固,繩槽磨損深度不超過10mm,輪緣無明顯磨損。配重塊導桿無彎曲,配重塊放置水平,無傾斜、無卡滯。配重用固定鋼絲繩無斷絲,端頭繩卡固定牢固。
第16條 要認真檢查對輪銷齊全、完好情況。
第17條 檢查控制開關、操縱按鈕、電機及電液制動閘、聲光信號器等應無失爆現象。信號必須聲光兼備、聲音清晰、準確可靠。
第18條 檢查減速箱:減速箱無漏油、滲油現象。查看減速箱外側的油標尺,油位應在標示紅線以上。75kW雙速絞車減速箱快慢速檔位變換手把一般情況下應處于慢速檔,手把閉鎖銷應進入閉鎖銷孔。
第19條 空車試運行:依據現場情況確定運行方向,進行空車試運轉。打開手動制動閘,起動絞車空轉,絞車司機要注意觀察絞車運轉情況、張緊器工作狀態及鋼絲繩的運行情況,絞車電機、減速箱、滾筒、張緊器運轉應無異常響聲和震動。發現異常立即停車檢查。
第20條 通過以上檢查,如發現問題要及時匯報,處理好后方可開車。
三、起動
第21條 聽到清晰信號并確認無誤后,開始運行。先打開手動制動閘,然后依信號指令方向起動絞車運轉。
第22條 起動運轉后,司機一只手要放置在停止按鈕上,時刻準備停車操作。
第23條 如起動困難或有異常現象,應查明原因,不準強行起動。
四、運行
第24條 運行中,司機要集中精力,注意觀察張緊器及鋼絲繩在滾筒上的排繩情況,手不離電源按鈕,如收到不明信號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
第25條 運行中,如發現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停車,采取措施,待處理好后再運行。
1. 電機轉動響聲出現異常或冒煙。
2. 鋼絲繩有異常大幅度跳動,或突然大幅松弛。
3. 鋼絲繩在滾筒上打滑或出現爬繩、咬繩現象。鋼絲繩接頭有翹起或斷絲斷股現象。
4. 張緊器有異常現象。
5. 有其他異常響聲、異味。
6. 突然停電或有其他險情時。
第26條 運轉時禁止采用手動制動閘施閘。
五、停車
第27條 當接收到停車信號時,立即停車,并及時用手動制動閘施閘,使主機平緩減速到停止。
第28條 車場調車調整車輛位置時要依據信號,點動運行。
第29條 司機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源。
六、其他規定
第30條 嚴禁超載、超掛、蹬鉤、扒車。
第31條 車輛出現掉道,嚴禁使用連續牽引車硬拉復位。大件車輛出現掉道按專項措施執行。
第32條 75kw雙速連續牽引車變換快慢速檔位必須在電機完全停止運轉情況下進行。如檔位一次打不到位,可將手把恢復到原檔位,點動絞車,然后重復換檔操作,直到換檔閉鎖銷插入直向銷孔。嚴禁檔位手把打不到位開車。
第33條 嚴禁在運行過程中變換檔位。
第34條 送支架等超寬、超重、超高物件時,按專項措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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