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瓦斯綜合治理實施細則(第六章)
第六章 井下爆破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井下爆破必須使用專用發爆器,爆破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接頭。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一百一十三條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封泥長度必須符合《規程》要求。無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放糊炮和明火放炮。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井下每次爆破作業,都必須嚴格執行“三人連鎖”爆破制度(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帶班班長)。
第一百一十五條 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在掘進工作面應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瓦斯涌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面,要嚴格控制一次爆破的數量。
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只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小于1%時,方準裝藥爆破。放煤口和架間嚴禁放炮。
第一百一十六條 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煙被稀釋后,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有無瞎炮、殘炮等情況,一切符合規定時,方可恢復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