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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獎罰辦法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2010-05-23 09:34 來源:本站原創
      為嚴格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傷亡事故處罰規定
      (一)對發生死亡事故的單位實行重罰。屬于百萬噸死亡率考核指標以內的,每死亡1人罰款10萬元;屬于考核指標以外的,每死亡1人罰款15萬元(以上罰款從單位工資總額中扣繳;不包括煤礦安全監察局和上級檢查罰款)。
      (二)發生死亡事故,除追究事故單位有關責任者外,對事故單位的礦(處)級領導實行以下處罰:
      1.生產礦井發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區(隊)長和黨支部書記免職;建設礦井發生一次死亡1人事故,分管副礦長免職;凡發生死亡事故,事故直接責任者開除礦籍。
      2.英安煤礦、八連城煤業公司發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累計2人事故,分管副礦長免職。
      3.英安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人或累計死亡4人事故,八連城煤業公司一次死亡3人或累計死亡3人事故(全年完成產量120萬噸以上,累計死亡考核指標為4人),黨政主要領導、安全副礦長、駐礦安監處長免職。
      4.板石煤業公司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累計死亡3人事故,黨政主要領導、安全副礦長、駐礦安監處長免職。
      5.領導干部在入井帶班時發生的死亡事故,視實際情況追查領導責任。
      6.生產、建設礦井發生重傷事故,考核指標以內的,每發生1人罰款5000元,考核指標以外的每發生1人罰款1萬元。
      7.生產、建設礦井千人負傷率超過20的,每超1人對責任單位罰款2000元。
      8.地面單位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每發生1人,對黨政、安全及主管領導罰款200-500元,對事故單位罰款1萬元;輕傷事故每發生1人,對事故單位罰款2000元。
      9.發生重傷事故對責任人罰款500-2000元;凡發生輕傷事故對責任人罰款100-1000元。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處罰規定
      (一)干部工人嚴重失職違章處罰規定
      1.礦級領導干部不按規定值小班、值班不入井或早升井,公司抽查發現一次,罰款1000元,在公司電視臺亮相暴光,發現三次撤職。
      2.由于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被上級和安全監察監管部門罰款50萬元以上的,對黨政一把手、分管領導各罰款1萬元。
      3.對違反規定將煙、火帶入井下者罰款500元,吸煙者開除礦籍。井下發現煙頭、煙盒、火機,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0元,對班子成員罰款5000元,其中礦長、安全礦長各1000元。
      (二)質量管理處罰規定
      1.生產、建設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施工設計和作業規程組織施工,確保施工質量要求;工程質量驗收部門必須嚴把質量關,對出現的質量問題必須限期整改,出現嚴重質量問題不予簽字;施工管理部門對未通過驗收的工程要認真組織整改,未經驗收部門復查不予結算支付工資。
      2.英安煤礦、八連城煤業公司每月、每季各專業安全質量標準化必須達到一級。公司季度檢查每項專業不達標罰款1萬元,全礦安全質量標準化達不到一級標準罰款5萬元。
      3.板石煤業公司按安全篇和設計標準嚴格施工管理,嚴格驗收,優良品率要達到70%,消滅不合格品。公司月份檢查驗收時,每出現一項不合格工程罰款1萬元。
      (三)“一通三防”管理處罰規定
      1.發生瓦斯事故的,區、隊長和分管副礦長(副總)免職。
      2.隨意支風門、損壞風門造成風流短路或隨意停風機、斷風筒的,責任者一律開除礦籍。
      3.瓦斯員空班、漏檢和假檢的,責任者一律開除礦籍,對主管領導、區、隊長各罰款1000元。采掘工作面微風、循環風或無風作業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凡礦井未按規定配齊瓦檢員和瓦斯監測工的,追究礦長領導責任。
      5.瓦斯超限沒有采取措施繼續生產的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6.未按規定設置瓦斯監測傳感器,對責任單位罰款500—1000元。
      7.凡因通風設施構筑質量不合格,不能滿足通風安全需要的,追究分管礦(井)長和通風區(隊)長責任。
      8.發現礦井井下超規定的獨頭巷道,未通風又未及時封閉的每發現一次罰款5000元(其中對單位班子成員罰款25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2500元。)
      9.每發現一次無計劃停風罰款5000元。
      (四)機電、運輸管理處罰規定
      1.井下違章進行火、電焊作業的,追究區長責任,對責任單位罰款500—5000元。
      2.井下電氣設備、電纜線失爆的,對主管區(隊)罰款1000—5000元,并視情節追究主管區長、主管礦長責任。
      3.發現違章蹬車(皮帶),對礦井罰款5000—10000元,給予責任人開除礦籍留礦查看處分,并罰款1000元。
      4.井下斜巷小絞車必須做到設備、設施完好齊全,凡超載提升、連接設施不合格、設備不完好、安設不合格、“一坡三檔”不齊全、聯絡信號不合格的,發現一次對安裝或使用單位罰款2000—5000元,對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罰款1000—5000元。
      (五)頂板管理處罰規定
      1.新掘巷道或維修巷道,支護密度或強度要滿足頂板載荷需要,凡支護強度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隨意降低支護密度或支護材料質量的,對責任人和施工單位罰款1000—5000元。
      2.使用單體支護的采煤工作面,單體的數量、規格、排距、柱距、靠幫柱、欄矸柱、π梁、端頭支護、兩巷超前支護等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工作面每缺1根支柱罰款200元;端頭支護不合格罰款1000元;超前支護數量不足罰款1000元。
      3.采掘工作面發生冒頂事故(或嚴重漏頂),對發生事故礦井罰款1萬元(其中對單位班子成員罰款50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5000元)。
      4.采掘工作面支護設計沒有參數,支護設計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對責任單位和個人罰款500—5000元,并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
      5.施工錨桿錨網井巷工程,未按規定使用藥卷、聯網、打錨索,每發現一次罰款500—5000元。
      6.采掘工作面頂板破碎,通過斷層、破碎帶、交叉點和應力集中區,維修巷道、處理交叉點、應力集中區和舊巷時,沒有編制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施工的,每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1000-10000元,對區、隊長罰款500-1000元。
      (六)礦井防治水管理處罰規定
      1.礦井未按要求建立防治水機構或未配備專(兼)職人員的,給予相應處罰,無機構的罰款5000元。
      2.礦井發生潰水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視情節輕重和直接經濟損失,追究有關領導責任,其中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主管礦(井)長及主管工程師免職;造成死亡事故的按“安全處罰規定”第一章第二條進行處罰。
      3.礦井每發生一次水倉跑水事故對發生事故單位罰款5000元(其中對單位班子成員罰款2500元,對責任單位罰款2500元)同時視事故情節輕重和直接經濟損失,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4.存在嚴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生產施工的,每發現一次對責任單位罰款500—5000元,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章 安全風險抵押金實施辦法
      生產、建設礦(井)班子成員實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抵押金交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執行獎罰。副職按正職的80%交納和獎罰,不交納抵押金的不予獎勵,但按本規定不免予處罰。
      (一)交納與獎罰辦法
      1.英安煤礦黨政主要領導交納抵押金各5000元,全年消滅死亡事故,分別獎勵5萬元;死亡指標控制在1以下,分別獎勵3萬元;死亡指標控制在2以下,分別獎勵1萬元;死亡3人(含3人)扣繳當年安全風險抵押金。
      2.八連城煤業公司黨政領導交納抵押金各5000元,全年消滅死亡事故,分別獎勵5萬元;死亡指標控制在1以下,分別獎勵1萬元;死亡2人以上扣繳當年安全風險抵押金;全年完成產量120萬噸以上,考核指標及獎罰辦法與英安煤礦相同。
      3.板石煤業公司黨政主要領導繳納抵押金各4000元,礦井建設年度消滅死亡事故的,分別獎勵3萬元;發生死亡事故,安全風險抵押金全額扣繳。
      (二)各礦副總和區(隊)以下單位的安全風險抵押金交納與獎勵辦法,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訂,報集團公司審查備案。
      第四章 安全獎勵規定
      (一)對舉報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重大安全隱患有功人員,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對避免重大事故有功人員,由礦、區、隊有關領導和部門認定,呈報公司并經確認和審批后,可給予一次性獎勵500—5000元。
      (三)對搶險救災、消除重大安全隱患和解決重大安全技術課題等有功集體,由安全監管部等有關部門審查后呈報公司安委會批準,可給予一次性獎勵。
      按照不得重復獎的原則,本細則已作獎勵規定的,各單位不得另行制定獎勵辦法。
      第五章 附 則
      本細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琿春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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