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版《煤礦安全規程》對第一百五十八條是如何修改的?
將原《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高瓦斯礦井、煤(巖)與完善突出科技,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的煤巷、半煤巷和有完善涌出的巖巷的掘進工作面,必須裝備甲烷風電閉鎖裝置或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沒有裝備課件安全監控系統的無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必須裝備風電閉鎖裝置。沒有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礦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修改為:“所有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安裝、使用和維護必須符合本規程和相關規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