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軌吊、卡軌車、齒軌車的作業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09-06-11 21:07
來源:本站原創
單軌吊、卡軌車、齒軌車的作業操作規程
1.單軌吊、卡軌車、齒軌車的運行坡度、運行速度和載荷重量不得超過
設計規定的數值,設備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之間以及對開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
間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9 條、第20 條的規定。
2.卡軌車和齒軌車運行的軌道,應采用不小于22kg/m 的鋼軌。軌道鋪設
質量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28 條的規定。運行區間內有斜坡的單軌吊和
卡軌車的牽引鋼絲繩的選用、試驗、檢查和報廢,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
八章第三節的有關規定。
3.單軌吊、卡軌車和齒軌車的牽引機車和驅動絞車,應具有可靠的制動
系統,其性能應滿足以下要求:
(1) 保險制動和停車制動的制動力至少為額定牽引力的1.5 ~2 倍;
(2) 必須設有既可手動又能自動的保險閘。保險閘應具備以下性能:
①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5 %時能自動施閘;
②施閘時的空動時間不大于0.7s ;
③在最大載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設計速度向下運行時,制動距離應不超過
相當于在這一速度下6s 的行程;
④在最小載荷最大坡度上向上運行時,制動減速度不大于5 m/s2 。
(3) 保險制動和停車制動裝置,應設計成失效安全型。
4.在單軌吊、卡軌車和齒軌車的牽引機車或頭車上,必須裝設車燈和喇
叭,列車尾部設有紅燈。在鋼絲繩牽引的單軌吊和卡軌車的運輸系統內,必須
備有列車司機與牽引絞車司機聯絡用的信號和通信裝置。
5.新安設的單軌吊、卡軌車和齒軌車運輸系統,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驗
收合格并發給合格證書后,方可投用。牽引機車和驅動絞車司機必須經過培
訓,并持有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1.單軌吊、卡軌車、齒軌車的運行坡度、運行速度和載荷重量不得超過
設計規定的數值,設備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之間以及對開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
間隙,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9 條、第20 條的規定。
2.卡軌車和齒軌車運行的軌道,應采用不小于22kg/m 的鋼軌。軌道鋪設
質量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28 條的規定。運行區間內有斜坡的單軌吊和
卡軌車的牽引鋼絲繩的選用、試驗、檢查和報廢,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
八章第三節的有關規定。
3.單軌吊、卡軌車和齒軌車的牽引機車和驅動絞車,應具有可靠的制動
系統,其性能應滿足以下要求:
(1) 保險制動和停車制動的制動力至少為額定牽引力的1.5 ~2 倍;
(2) 必須設有既可手動又能自動的保險閘。保險閘應具備以下性能:
①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5 %時能自動施閘;
②施閘時的空動時間不大于0.7s ;
③在最大載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設計速度向下運行時,制動距離應不超過
相當于在這一速度下6s 的行程;
④在最小載荷最大坡度上向上運行時,制動減速度不大于5 m/s2 。
(3) 保險制動和停車制動裝置,應設計成失效安全型。
4.在單軌吊、卡軌車和齒軌車的牽引機車或頭車上,必須裝設車燈和喇
叭,列車尾部設有紅燈。在鋼絲繩牽引的單軌吊和卡軌車的運輸系統內,必須
備有列車司機與牽引絞車司機聯絡用的信號和通信裝置。
5.新安設的單軌吊、卡軌車和齒軌車運輸系統,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驗
收合格并發給合格證書后,方可投用。牽引機車和驅動絞車司機必須經過培
訓,并持有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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