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的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作者:佚名
2009-06-07 12:42
來源:本站原創
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的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是本系統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若出現下列情況應追
究領導責任。
1.安排工作時,忽視安全技術措施。
2.未對本礦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即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3.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
全檢測儀器的。
4.未按照規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費用的。
5.拒絕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
映情況的。
6.“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 不及時制訂或傳達、貫徹,各系統無長遠規
劃,無應急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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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是本系統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若出現下列情況應追
究領導責任。
1.安排工作時,忽視安全技術措施。
2.未對本礦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即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3.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
全檢測儀器的。
4.未按照規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費用的。
5.拒絕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
映情況的。
6.“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 不及時制訂或傳達、貫徹,各系統無長遠規
劃,無應急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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