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
作者:佚名
2009-05-15 18:19
來源:本站原創
1、 認真貫徹執行中國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各級政府頒發的安全生產法令,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落實措施。正確行使《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有關審批權限,對全公司的安全技術負全面責任。
2、 負責組織、領導、制定和審查全公司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以及有關安全技術方面的規程、制度,并保證實施。
3、 負責審批公司的各種設計、施工方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并認真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4、 領導全公司的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5、 領導科研和技術革新活動,保證科研、革新成果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安全規定。
6、 負責組織定期召開安全技術專業會議,從技術上研究公司的安全生產情況,及時解決生產建設中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預防事故的發生。
7、 參加領導全礦性安全質量在檢查。
8、 負責審查工程建設項目承包單位、施工單位的資質。簽訂施工承包合同時,必須有安全條款,負責對外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9、 貫徹執行“三同時”規定,并落實整改措施;因設計、施工質量問題造成事故,負責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0、 參加領導重大災害事故的搶救、追查、分析、處理工作。
11、 負責領導工程部的安全生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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