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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09-04-25 23:44 來源:互聯網

      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第三百四十七條 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二)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2.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4.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三)掘進的巖石巷道中,可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四)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五)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第三百四十八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三百四十九條 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并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三百五十條 采用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二)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后,其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鋁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過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閃點應高于70℃。
      (五)必須配置適宜的滅火器。
      第三百五十一條 采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二)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三)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
      (四)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五)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六)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七)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離。
      (八)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九)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新建和改擴建的大型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塞系統。
      第三百五十二條 新建或改擴建的礦井中,對運行7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采用不低于30kg/m的鋼軌。
      第三百五十三條 礦井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須齊全、牢固并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后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線段和加寬后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桿。
      (五)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應經常清理,應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
      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于線路的鋼軌型號。
      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
      第三百五十四條 架線電機車運行的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連接1根斷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二)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采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后每個接縫處的電阻,不得大于下列規定:
      1.15kg/m鋼軌,0.00027Ω;
      2.18kg/m鋼軌,0.00024Ω;
      3.22kg/m鋼軌,0.00021Ω;
      4.24kg/m鋼軌,0.00020Ω;
      5.30kg/m鋼軌,0.00019Ω;
      6.33kg/m鋼軌,0.00018Ω;
      7.38kg/m鋼軌,0.00017Ω;
      8.43kg/m鋼軌,0.00016Ω。
      (三)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2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于1列車的長度。對絕緣點必須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可靠絕緣。
      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聯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第三百五十五條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第三百五十六條 自軌面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于1.9m。
      (二)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于2.2m。
      (三)在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三百五十七條
      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2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25m。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在曲線段內不得超過表4規定值。
      第三百五十八條 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上下班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嚴禁使用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第三百五十九條 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二)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三)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四)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五)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第三百六十條 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二)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三)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四)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
      (五)嚴禁超員乘坐。
      (六)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第三百六十一條 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min以后進行。
      井下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必須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第三百六十二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1次只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m。
      (二)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
      巷道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三百六十三條 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三百六十五條 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第三百六十六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頂蓋,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防墜器。當斷繩時,防墜器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
      第三百六十七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并必須先放1次空車。
      第三百六十八條 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于0.7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得小于5m。
      (三)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
      (四)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五)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六)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
      (七)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八)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百六十九條 斜井人車必須設置使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必須有信號顯示。
      第三百七十條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六)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并可靠地鎖住。
      第三百七十一條 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軌道的鋪設質量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并采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托繩輪(輥)按設計要求設置,并保持轉動靈活。
      (三)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并有1.5倍的備用系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第三百七十二條 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第三百七十三條 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帶式輸送機托輥的非金屬材料零部件和包膠滾筒的膠料,其阻燃性和抗靜電性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二)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三)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
      (四)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
      (五)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還必須裝設:
      1.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2.在機頭和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
      (六)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下運時,必須裝設制動裝置。
      (七)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九)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制動裝置。
      第三百七十四條 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裝設下列保護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
      1.過速保護;
      2.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
      3.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
      4.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
      5.鋼絲繩張緊車到達終點和張緊重錘落地保護。
      (二)在傾斜井巷中,必須裝設彈簧式或重錘式制動閘,制動閘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制動力矩與設計最大靜拉力差在閘輪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在事故斷電或各種保護裝置發生作用時能自動施閘。
      第三百七十五條 井巷中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或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上、下人員的20m區段內輸送帶至巷道頂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駛區段內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帶乘人時,上、下輸送帶間的垂距不得小于1m。
      (二)輸送帶的寬度不得小于0.8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8m/s。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繩槽至帶邊的寬度不得小于60mm。
      (三)乘坐人員的間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員不得站立或仰臥,應面向行進方向,并嚴禁攜帶笨重物品和超長物品,嚴禁撫摸輸送帶側幫。
      (四)上、下人員的地點應設有平臺和照明。上行帶下人平臺的長度不得小于5m,寬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欄桿。上、下人的區段內不得有支架或懸掛裝置。下人地點應有標志或聲光信號,在距下人區段末端前方2m處,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在卸煤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入煤倉的設施。
      (五)運送人員前,必須卸除輸送帶上的物料。
      (六)應裝有在輸送機全長任何地點可由搭乘人員或其他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
      (七)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應設斷帶保護裝置。
      第三百七十六條
      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運行坡度、運行速度和載荷重量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膠套輪材料和鋼軌的摩擦系數不得小于0.4。設備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之間以及對開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百七十七條 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運行的軌道,應采用不小于22kg/m的鋼軌。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百七十八條 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和驅動絞車,應具有可靠的制動系統,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保險制動和停車制動的制動力應為額定牽引力的1.5~2倍。
      (二)必須設有既可手動又能自動的保險閘。保險閘應具備以下性能:
      1.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5%時能自動施閘;
      2.施閘時的空動時間不大于0.7s;
      3.在最大載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設計速度向下運行時,制動距離應不超過相當于在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4.在最小載荷最大坡度上向上運行時,制動減速度不大于5m/s2。
      (三)保險制動和停車制動裝置,應設計成失效安全型。
      第三百七十九條
      在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或頭車上,必須裝設車燈和喇叭,列車的尾部設有紅燈。在鋼絲繩牽引的單軌吊車和卡軌車的運輸系統內,必須備有列車司機與牽引絞車司機聯絡用的信號和通信裝置。

      第三百四十七條 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二)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2.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4.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三)掘進的巖石巷道中,可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四)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五)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第三百四十八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三百四十九條 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并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三百五十條 采用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二)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后,其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鋁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過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閃點應高于70℃。
      (五)必須配置適宜的滅火器。
      第三百五十一條 采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二)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三)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
      (四)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五)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六)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七)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離。
      (八)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九)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新建和改擴建的大型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塞系統。
      第三百五十二條 新建或改擴建的礦井中,對運行7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采用不低于30kg/m的鋼軌。
      第三百五十三條 礦井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須齊全、牢固并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后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線段和加寬后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桿。
      (五)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應經常清理,應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
      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于線路的鋼軌型號。
      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
      第三百五十四條 架線電機車運行的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連接1根斷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二)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采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后每個接縫處的電阻,不得大于下列規定:
      1.15kg/m鋼軌,0.00027Ω;
      2.18kg/m鋼軌,0.00024Ω;
      3.22kg/m鋼軌,0.00021Ω;
      4.24kg/m鋼軌,0.00020Ω;
      5.30kg/m鋼軌,0.00019Ω;
      6.33kg/m鋼軌,0.00018Ω;
      7.38kg/m鋼軌,0.00017Ω;
      8.43kg/m鋼軌,0.00016Ω。
      (三)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2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于1列車的長度。對絕緣點必須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可靠絕緣。
      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聯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第三百五十五條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第三百五十六條 自軌面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于1.9m。
      (二)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于2.2m。
      (三)在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三百五十七條
      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2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25m。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在曲線段內不得超過表4規定值。
      第三百五十八條 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上下班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嚴禁使用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第三百五十九條 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二)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三)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四)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五)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第三百六十條 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二)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三)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四)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
      (五)嚴禁超員乘坐。
      (六)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第三百六十一條 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min以后進行。
      井下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必須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第三百六十二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1次只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m。
      (二)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
      巷道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三百六十三條 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三百六十五條 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第三百六十六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頂蓋,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防墜器。當斷繩時,防墜器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
      第三百六十七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并必須先放1次空車。
      第三百六十八條 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于0.7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得小于5m。
      (三)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
      (四)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五)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六)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
      (七)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八)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百六十九條 斜井人車必須設置使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必須有信號顯示。
      第三百七十條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六)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并可靠地鎖住。
      第三百七十一條 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軌道的鋪設質量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并采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托繩輪(輥)按設計要求設置,并保持轉動靈活。
      (三)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并有1.5倍的備用系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第三百七十二條 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第三百七十三條 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帶式輸送機托輥的非金屬材料零部件和包膠滾筒的膠料,其阻燃性和抗靜電性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二)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三)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
      (四)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
      (五)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還必須裝設:
      1.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2.在機頭和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
      (六)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下運時,必須裝設制動裝置。
      (七)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九)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制動裝置。
      第三百七十四條 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裝設下列保護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
      1.過速保護;
      2.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
      3.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
      4.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
      5.鋼絲繩張緊車到達終點和張緊重錘落地保護。
      (二)在傾斜井巷中,必須裝設彈簧式或重錘式制動閘,制動閘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制動力矩與設計最大靜拉力差在閘輪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在事故斷電或各種保護裝置發生作用時能自動施閘。
      第三百七十五條 井巷中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或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上、下人員的20m區段內輸送帶至巷道頂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駛區段內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帶乘人時,上、下輸送帶間的垂距不得小于1m。
      (二)輸送帶的寬度不得小于0.8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8m/s。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繩槽至帶邊的寬度不得小于60mm。
      (三)乘坐人員的間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員不得站立或仰臥,應面向行進方向,并嚴禁攜帶笨重物品和超長物品,嚴禁撫摸輸送帶側幫。
      (四)上、下人員的地點應設有平臺和照明。上行帶下人平臺的長度不得小于5m,寬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欄桿。上、下人的區段內不得有支架或懸掛裝置。下人地點應有標志或聲光信號,在距下人區段末端前方2m處,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在卸煤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入煤倉的設施。
      (五)運送人員前,必須卸除輸送帶上的物料。
      (六)應裝有在輸送機全長任何地點可由搭乘人員或其他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
      (七)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應設斷帶保護裝置。
      第三百七十六條
      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運行坡度、運行速度和載荷重量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膠套輪材料和鋼軌的摩擦系數不得小于0.4。設備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之間以及對開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百七十七條 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運行的軌道,應采用不小于22kg/m的鋼軌。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百七十八條 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和驅動絞車,應具有可靠的制動系統,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保險制動和停車制動的制動力應為額定牽引力的1.5~2倍。
      (二)必須設有既可手動又能自動的保險閘。保險閘應具備以下性能:
      1.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5%時能自動施閘;
      2.施閘時的空動時間不大于0.7s;
      3.在最大載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設計速度向下運行時,制動距離應不超過相當于在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4.在最小載荷最大坡度上向上運行時,制動減速度不大于5m/s2。
      (三)保險制動和停車制動裝置,應設計成失效安全型。
      第三百七十九條
      在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或頭車上,必須裝設車燈和喇叭,列車的尾部設有紅燈。在鋼絲繩牽引的單軌吊車和卡軌車的運輸系統內,必須備有列車司機與牽引絞車司機聯絡用的信號和通信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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