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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

      作者:佚名 2009-04-05 08:55 來源:本站原創

      頒布單位】 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頒布日期】 1987-02-02
      【實施日期】 1987-02-02
      【有 效 性】 有效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條例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日煤炭工業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工業部《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
      定,貫徹安全第一方針,提高煤礦職工的安全生產技術素質,預防各類事故和增強
      搶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強法制觀念。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煤礦職工安全技術培訓,貫徹“強制培訓、崗位培訓、經常教育、廣
      泛宣傳”的原則,對職工實行正規的培訓。
      第三條 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由各級行政領導負責,各級安全監察部
      門負責組織編制安全培訓計劃和規劃,并指導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業務建設和監督
      本條例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 培訓對象與標準
      第四條 培訓的主要對象是:正副局、礦(處)級干部、總工程師、正副區(
      科)隊長、班組長、安全專職人員、特殊工種(包括瓦斯檢查員、放炮員、防爆檢
      查員、井下電鉗工、絞車司機、電車司機、信號工等)。其中重點培訓對象是:安
      全礦長、正副區(科)隊長、班組長、安全專職人員、瓦斯檢查員、放炮員等。
      第五條 按照教學大綱規定的內容,通過正規培訓,各類人員必須達到以下基
      標準
      1.了解黨和國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熟悉國務院頒發的《
      礦山安全條例》和煤炭部頒發的《煤礦安全規程》等有關規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塵、頂板、水、火等自然災害的基本知識。
      3.熟悉職責范圍內的災害預防計劃措施、并會搶救、會自救。
      第六條 通過正規培訓,下列人員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礦長、總工程師、安監局(處)長(包括生產處室的處長):
      1.懂得安全生產技術的基本理論和有關法規、條例的具體規定及其制定的依
      據。
      2.能制訂、審查災害預防處理計劃和實施措施,會正確組織指揮搶救險災工
      作。
      3.具備檢查處理事故隱患,分析安全情況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體措施
      的能力。
      二、正副區(科)隊長、現場工程技術人員及安監人員:
      1.會依據《煤礦安全規程》指揮生產,會編制、審查作業規程操作規程
      2.會檢查判斷事故的預兆,會排除事故的隱患,發生事故后會采取應急措施
      組織工人處理事故和避災脫險。
      3.熟悉掌握職責范圍內各種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術。
      三、特殊工程及班組長:
      1.熟悉本工種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2.熟悉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技術
      3.掌握職責范圍內的設備、儀器、儀表的性能、原理、構造,會熟練地使用
      和操作,會排除故障。
      第七條 新入礦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輪換工)接受培訓的時間不少于兩
      個月(包括井下參觀、現場實習),在有經驗的工人帶領下實習四個月,考核合格
      后可獨立工作。
      第三章 培訓辦法及任務
      第八條 批準下達的安全技術培訓計劃,應同企業其它考核指標一樣,必須按
      時保質保量的完成。可以實行培訓計劃與獎罰掛鉤。
      第九條 中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正副局、礦(處)級干部、總工程師
      安監局(處)長、通風安全工程師、安全培訓中心師資的培訓,并負責培訓對象
      的安全資格考核;基本建設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基本建設系統安全專職人員、處、
      區、(科)隊長及特殊工種的安全培訓,并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考核;省(
      區)級安全技術培訓中心承擔本省統配煤礦及地方煤礦處級干部、安全專職人員、
      區(科)隊長、礦安全教育室專兼職教學人員的培訓,并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
      考核。
      第十條 各礦務局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加強領導,嚴格管理,充分發揮作
      用。其任務是:
      1.負責區(科)隊長、班組長、特殊工種的安全技術培訓;承擔本地區地方
      煤礦安全培訓任務,并負責培訓對象的安全資格考核。
      2.具體落實本局的職工安全培訓計劃。
      3.指導幫助礦安全教育室開展安全培訓和安全宣傳工作。
      4.為推廣應用安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舉辦專題講座或知識更新培訓
      班,收集儲存國內外安全技術情報資料,為提供安全技術交流服務。
      第十一條 安全教育室是基層安全宣傳教育的重要陣地,各礦都要建立。其任
      務是:
      1.負責本礦一般工種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
      1.負責經常性、廣泛性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3.負責本礦一般工種工人的安全資格考核。
      第十二條 煤炭部礦山救護培訓中心的任務是:
      1.負責培訓全國礦山救護隊長以上的指揮員。
      2.承擔礦山救護隊大隊長級干部的每年再培訓二十天的輪訓任務。
      3.編寫礦山救護的培訓教材。
      4.對救護隊指揮員進行安全資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學工作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的教學,要堅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正規培訓與經常教育
      相結合,脫產培訓與崗位培訓相結合的要求。
      第十四條 正規的安全技術培訓是指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培訓時間、
      要求和部頒教學大綱內容,有專職教師、有教材、有嚴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應的形
      象化實驗教學設備的整個教學過程。
      第十五條 安全技術培訓的教學內容,除必須學習《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法
      規性文件外,各類專業工種必須有按教學大綱編寫的教材。教學內容要少而精,重
      點突出,盡量利用直觀形象化教學手段,重視實驗,實習操作等實際教學方法,提
      高教學質量。
      第十六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領導班子必須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領導
      成員應是專職的。重視專兼職相結合的師資隊伍的建設,專職教師人數不少于在編
      職工的35%。礦安全教育室的教師由礦工程技術人員和技師擔任。
      第十七條 脫產培訓的職工,在培訓期間享受本單位的福利待遇,不影響評先
      進和工資升級。其工資待遇:井下區隊長、班組長、特殊工種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種
      工人,不論實行計時加獎勵或實行計件工資的均按本隊月平均工資發給(不含井下
      津貼)。獎金按學習成績優秀、良好、及格三種即100%、80%、50%發給。
      不及格及不參加考試的不發獎金。
      第五章 安全資格證書與考核辦法
      第十八條 從事煤礦工作的所有原煤生產人員、礦建施工及火工品生產人員實
      行“安全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制度
      1.干部和工人必須帶《證書》上崗工作。否則,干部不能擔任領導職務,工
      人不準上崗。職務、工種變更時必須重新培訓,考試取得新職務、新工種的《證書》
      方準上崗。
      2.《證書》有效期為五年,并每年必須復試一次。
      3.資格《證書》分類與授予單位:
      一類:紅色。正副局、礦(處)長,總工程師,由煤炭部安全監察局授予。
      二類:藍色。專職的安全監察局(處)級干部,由煤炭部安全監察局授予。其
      他專職安全監察干部和工程師由省(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三類:棕色。區(科)隊長和技術員,由礦務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四類:紫色。救護大、中隊長,由煤炭安全監察局授予。
      五類:綠色。特殊工種的工人,由礦務局安全監察局(處)授予。
      六類:黃色。其他原煤生產人員,由礦安監處或礦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帶《證書》上崗者,按違章處理。
      第十九條 各類工作人員必須經資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證書》。資格考
      核辦法是:
      1.必須按本條例規定的安全技術培訓,完成學習計劃。
      2.培訓單位對其在安全技術基本理論,專業技術和安全法規考試及格達到第
      二章規定標準
      3.考試方法:培訓單位應根據教學大綱結合安全生產的實際命題,可公開復
      習題。考試方法應是筆試、口試和實際操作。
      第二十條 建立安全培訓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證書》后,培訓單位填寫
      安全培訓卡片,包括姓名、選送單位、培訓時間、培訓科目、考試成績、鑒定評語、
      班主任簽字、培訓部門蓋章,一式兩份,培訓部門和學員的單位各一份存檔。
      第二十一條 《證書》的吊銷與返還,由各級安監部門執行,有下列情況之一
      者吊銷《證書》:
      1.重傷以上(包括重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2.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術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
      3.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者。
      被吊銷《證書》的職工,要停止工作進行補學、補考。補學期間只發基本工資。
      考試合格者返還《證書》。本人拒絕接受培訓時,應按國務院頒發的《國營企業
      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院舍、經費、編制及教學設備
      第二十二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建設,要達到設計規定的要求,發揮安全培
      訓基地作用,不準以任何理由改變它為煤礦安全技術培訓服務的目的,不準用其它
      名目擠占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校舍,平調其固定資產及各種設備。必須按資金渠道
      和規定單獨建帳,嚴加管理
      第二十三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以辦短期脫產培訓為主,只有在教師的數量、
      質量和教學設備等條件具備時,并符合國家教委有關規定,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批
      準后,方可開辦大、中專安全技術專業班,按規定定向招收在職職工,畢業后發給
      文憑,但招生人數不得超過設計規模的15%。
      第二十四條 礦務局屬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可按照財政部〔八十二〕財
      企字三十七號文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范圍內開支,直接列入生產成
      本,如不足需要可從企業基金、利潤留成、包干結余或納稅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資
      金用于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基本建設單位在基建投資的其它基建費用中開支。省級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的經費,由省局(廳)、公司自行解決。
      第七章 考評
      第二十五條 考試不合格者必須經再培訓,再培訓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培訓,
      只發生活費。對無理取鬧故意考試不及格者應按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職工未經安全技術培訓而分配工作的,以違章論處。未經培訓的
      職工造成事故,應追究分配工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安全技術培訓中心必須嚴格按部頒發的教學大綱組織好培訓。若
      發現培訓不符合教學大綱要求時,即應學未教的要追究培訓單位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在執行中如與上級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于煤炭工業部安全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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