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作者:佚名
2009-03-30 12:48
來源:本站原創
根據《礦山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礦長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負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規中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二、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全礦日常工作。
三、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會同技術負責人和生產礦長制定井下巷道的布置方案,每月跟班作業15天以上,并作好礦長工作日志。
四、采取措施,改善職工生產生活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
五、每月至少召開兩次安全辦公會議,每月對全礦職工進行三次以上的安全培訓。
六、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理計劃,組織全礦每年一次的救災演習。
七、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礦山的安全隱患。
八、做到對事故實行“四不放過”的原則。
九、負責全礦的各項事務的安排、布置、檢查、落實。
十、負責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
一、認真貫徹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本條例以及其它法律法規中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
二、制定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全礦日常工作。
三、配備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員,會同技術負責人和生產礦長制定井下巷道的布置方案,每月跟班作業15天以上,并作好礦長工作日志。
四、采取措施,改善職工生產生活條件,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要的材料、設備、儀器和勞動防護用品的及時供應。
五、每月至少召開兩次安全辦公會議,每月對全礦職工進行三次以上的安全培訓。
六、制定礦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理計劃,組織全礦每年一次的救災演習。
七、及時采取措施,處理礦山的安全隱患。
八、做到對事故實行“四不放過”的原則。
九、負責全礦的各項事務的安排、布置、檢查、落實。
十、負責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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