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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家指出: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不能兼得

      作者:佚名 2008-07-15 11:23 來源:不詳
      大家都知道,職工因工受傷應享受所在企業的工傷待遇。那么,當有關責任人已對職工就工傷事故履行了傷害賠償,職工還能享受企業的工傷待遇嗎?
      郭某系某化工廠職工,平時都是乘坐單位班車上下班。1999年9月17日,郭某因送孩子上學未能趕上班車,便乘公共汽車上班,中途換車時被一輛出租車撞倒,左腿受傷,住院治療20多天。事故發生后,經交通部門鑒定,出租車司機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并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賠償郭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共計5988.74元。郭某出院后,要求所在單位按工傷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并支付住院期間工資。而化工廠認為,郭某上班不是單位班車行駛路線,因而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經路線上,不能享受工傷待遇。郭某對此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仲裁委員會經調查審理,裁決郭某應認定為工傷,并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但由于郭某已經獲得事故賠償,故對郭某請求單位發給工傷補助金和住院期間工資不予支持。郭某不服裁決,起訴至當地人民法院,法院的判決和仲裁相同。
      有關專家指出,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的裁決結果都是正確的。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方面:一是郭某能否認定為工傷;二是交通事故已給予賠償的,職工還能否再享受工傷待遇。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8條第9項的規定,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機動車事故的,職工負傷、致殘、死亡,應當認定為工傷。從案件事實看,郭某在因故未能乘坐單位班車情況下,乘坐公共汽車上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負傷,應屬于在上下班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應認定為工傷。另外,根據《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本案中,郭某已經獲得了交通事故賠償,且賠償金額不低于工傷保險給付標準,因而不能再享受相應待遇。因為法律規定,受害當事人僅能在事故所造成的損害范圍內要求賠償,而不能要求額外賠償,即不能因損害賠償獲得利益。
      有關專家還提醒說,對于認定工傷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現行法規針對不同情況作出了不同的規定,不能一概而論。這就是說,并非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就要享受所有的工傷保險待遇,而是根據職工因工負傷、致殘、死亡三種不同情況分別確定的。職工發生工傷后,應認真查閱相關政策法規,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請求享受不同的工傷待遇,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來源:湖北安全生產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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