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份的規定》規定:不同民族的公民結婚所生子女,或收養其他民族的幼兒,其民族成份在滿十八周歲以前由父母或養父母商定,滿十八周歲者由本人決定,年滿(十九周歲)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共產黨員、共青團員不準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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